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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人社部发〔2010〕25号
楼主: juewang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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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0〕25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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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2:41 |只看该作者
有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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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煤窑矿工勋章 幸福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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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2:45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真正落实的啦...
混吃...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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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20:02 |只看该作者
单位之所以还继续检查乙肝,是因为人保部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和监督力度都不够,没有震慑力!罚款1000元!可悲可笑啊,做秀还是愚弄我们?!!
医院之所以查乙肝是监督力度不够,加上有直接利益关联!!

所以综上所述,大家说乙肝歧视的根源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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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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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21:0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gz2008 于 2010-4-11 20:02 发表
单位之所以还继续检查乙肝,是因为人保部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和监督力度都不够,没有震慑力!罚款1000元!可悲可笑啊,做秀还是愚弄我们?!!
医院之所以查乙肝是监督力度不够,加上有直接利益关联!!

所以综上所述,大家说乙肝歧视的根 ...

这个不修改的话,我们还是没有抗争的力量。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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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22:35 |只看该作者
有国资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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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1: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这个文件是什么时候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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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1:42 |只看该作者
最好借助媒体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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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2:43 |只看该作者
赞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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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3:01 |只看该作者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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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3:04 |只看该作者
可是发这么多文件有什么用呢,我上午给一个医院的体检中心和某市卫生局打了电话,他们的回答都是用人单位要求查他们就查是合情合理的,真是好笑,我已经做了录音必要时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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