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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乙肝歧视案:最终结果(10月26日) [打印本页]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9 23:20     标题: 上海乙肝歧视案:最终结果(10月26日)

本帖最后由 凌肖 于 2010-10-26 20:41 编辑

关于官司
和解:对方书面承认乙肝歧视并道歉,赔偿我8000元。既然对方有勇气承认,我就既往不咎。其实当初如果他们辞退我的时候,实话实说,我不会告他们。因为我一直非常感激他们给过我机会,我也能理解他们拒绝我,但我不理解歧视了还要说谎。没有第一次勇敢去找工作,就没有现在的我。这一方面,我内心永远感谢Sally和夏总。
在此向斯伟江律师和胡玮律师深表感激,大恩大德,不敢言谢,我会铭记终生。他们为我忙了半年,花了无数精力、时间和费用,不仅没收我一分钱律师费,连下午要请他们吃饭,略表心意,他们都推托了。没有办法,我只好给他们的手机各充了500元话费。我知道这远远不够,不要说1000块,如果我有钱,哪怕1万、10万我都愿意出。他们对我的帮助不仅仅是打官司,更重要的是把我从悬崖边拉了回来。如果没有两位律师,后果不堪想象。
至于这8000元,还有更多的钱,我会逐渐捐给为乙肝携带者维权的战友。重点是那些愿意站出来打官司的战友,因为我知道站出来有多难。半年前曾答应捐给锄草200元,过几天我会首先兑现。我希望大家团结起来,彻底消除歧视。我现在的任务就是拼命赚钱,然后捐钱支持维权。
再次感谢天堂很远、雷闯、隐人、猴子、斯律师,还有无数的战友,没有你们之中的任何一个,这个官司都不可能走到今天。
关于我
也许这才是这件事情的最大意义所在。被歧视之后,我曾经迷茫过三个多月,接近崩溃,但庆幸的是遇到斯律师,让我醒了过来。调整状态以后,我成功得到四家世界500强的offer。目前,我在世界500强排名前百名的企业工作,一切都比较理想。我相信我有好的明天,我也希望每一个战友都能站起来。
只要努力,上帝眼中没有乙肝。
谢谢大家。
凌肖

10月18日10点二审

原告:凌肖。
被告一:欧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主审:孙斌法官。
时间:2010年10月18日10点。


9月26日,官司输了,开始上诉!


歧视不成立,但判企业赔我6000元,医院没有任何责任。在证据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况下——企业没侵权,医院也没侵犯——我对法官的愚蠢判决非常愤怒!她配不上“法官”二字。


以后再被歧视,难道医院只要说没接到《通知》,公司说不是因为乙肝,他们就都没责任了?

材料已经备齐,开始上诉。


9月21日,请耐心等待。

因为太忙,宣判当天我没能直接过去。判决书由法院寄给律师,昨天刚寄,我们还没收到,所以不知道内容。应该要节后了,不过也就这几天。不满意,就上诉。

请每一个真心支持我的人放心,从第一天起,我就决定走到底。

祝大家中秋快乐。



2010年9月19日,正式宣判。


终于等到这一天,在结果未出来之前,我选择相信法律,我相信法律会捍卫她自己的尊严。


还记得一审时,人事Maggie小姐嚣张地说我不应该骚扰sally,而应该直接找她。搞笑!她以为我不想吗?!我请她放心,我不会让她失望的。只希望有一天,当我真的出现在她面前的时候,她还记得她一审时说过的话,也不要让我失望。我说到做到!!!


向周一超致敬!他才是真的勇士!!!




8月2日,静待判决

9:00开庭,11:30结束,没有当庭宣判。庭上情绪激动,几度落泪。下午和雷闯、小龙等聊了很久,刚到家。

开庭过程比较平和,有证据的事实,对方都承认了;发生过但没有证据的事实,对方仍在撒谎,并伪造了一份文件来否认歧视的实际行为。看来会是一场持久战,无论多久,我都会坚持到底,直到一切真相还原为止。目前,就静静等待判决吧。

无论医院还是公司,大家都是好人。他们无法体会并认识到歧视带给我们的巨大伤害(就像伊拉克、阿富汗死了很多人,我们没有感觉一样,我理解),更为了逃避责任(我决不接受),所以一直在狡辩、撒谎。对方这种行为,我无法原谅。

感谢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感谢雷闯、小龙等战友的陪伴,感谢大家的关注。

8月2日9点,开庭!!!!!!
如希望旁听,请带好身份证提前半小时左右到。(地铁一号线汶水路站下步行5分钟)
原告:凌肖。
被告一:欧陆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市闸北区市北医院。
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主审:金晶法官。
时间:2010年8月2日上午9点。
地点: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210法庭。


回忆这半年,感慨万千:我不幸被eurofins歧视了,eurofins不幸被我告了。

直到今天,我内心其实一直感激Eurofins的Sally和夏总,尤其是sally,真是一个非常善良的女孩,偏偏面试遇到了我;如果不是因为乙肝,我们应该是很好的朋友和同事。虽然伤心,但我能理解他们的拒绝,我也没有恨过他们:我知道他们无法体会他们对我造成的巨大伤害——就像整个社会无法理解我们遭受的伤害一样——如果能体会,也许就不会有歧视;至于后来发生的其它不愉快,不过是双方自我保护的本能。

因为乙肝歧视,已经死了太多人;因为乙肝歧视,已经造成了无数家庭的悲剧;因为乙肝歧视,还有亿万病毒携带者及其家庭长年累月生活在恐惧和绝望之中。如果没有三部委的《通知》,这种惨剧不知还会延续到何时;即使有三部委的《通知》,这种惨剧仍不知会延续到何时!人,活着要有尊严,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尊严何在?这个社会的尊严何在?

遇到歧视,我没有像周一超那样拔刀相向,更没有像大多数人那样忍气吞声,而是选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双方的公平。我希望用法律判定真相,为消除歧视找到一条出路。因此,有了官司,我需要它,我知道这个社会也需要它。任何人都可能遭遇歧视,即使你今天是强者,并不代表你永远都是强者,所以我祈求法律的“保护”。

官司,得到很多素不相识战友的“支持”,更多是亲朋好友的“反对”:傻,不值。因为这个官司毫不利己,更不利人。如果说为了赔偿,这半年我的经济损失至少五万,他们能赔我几个?何况还有更宝贵的时间、工作及社会经验积累成本。也许对我,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当我想到自己的悲惨遭遇,当我看到周妈妈的清贫,当我看到雷闯的无助,我无法面对自己的良心。我不站出来,谁会站出来?今日我所作之牺牲,日后必将在无数战友身上得到回报,足矣。当然,官司对我也有一个好处:我知道我是一个男人,够了。

对于一家世界知名的企业,有错就改,善莫大焉,仍不失为伟大。如果知错不改,并且还在不断粉饰和狡辩,我永远无法原谅,也决不罢休。我不在乎钱,我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钱,我就是要一个说法、一个公道。唯有正义,才能让不幸转化为幸运 ,无论于我,还是于eurofins。

关于乙肝歧视,是到了画句号的时候。事实本来很简单,但因为谎言而复杂。难道一个简单的真相,值得让那么多原本善良的心灵蒙上尘土吗?
良心何在?正义何存?

此时此刻,我又想起小时候听过的那首歌曲:

一个人要多少次抬头,才能看到蓝天。

一个人要有多少只耳朵,才能听见人们在呼喊。

多少人死去他才能知道,已经有太多的死亡出现。

朋友,答案在风中飘荡,答案在风中飘荡。


[ 本帖最后由 凌肖 于 2010-8-2 19:27 编辑 ]


作者: woniu96    时间: 2010-4-9 23:24

顶起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10-4-9 23:27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9 23:29

7月21日,无话可说!

昨天刚接到传票,7月28日开庭;刚才又接到电话,开庭日期推迟,原因不明,日期未定。无话可说!!!

7月28日9点,开庭!!!

7月28日暨“第一个世界肝炎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法律终将给我一个“说法”……
希望曾经、正在、将要遭遇乙肝歧视的所有朋友,团结起来,让乙肝歧视的漫长血泪历史在这一天划上句号。
希望凌肖以后,再无歧视。

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主审:金晶法官。
时间:2010年7月28日上午9点。
地点: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207法庭。

天时、地利俱齐,唯忧人和……

7月13日,终于立案

经过77天的漫长等待,官司终于立案,费用:523.20元。立案时一个细节:法官把接受材料时间从4月29日改为了7月13日。

6月18日,最新进展

一直在等法院立案,我昨天刚见过法官,她让继续等……

5月27日,开始调解

今天法官给我电话,说已经和医院及公司交流过。医院和公司不愿意承担精神损失赔偿,只愿意就经济损失部分进行调解。(苦笑ing)

5月22日,关于捐款的说明(共计4300元)

至今为止,分文未动。钱这方面,希望大家相信我的人品(有异议可以给我短消息):
1.全国知名律师斯伟江(经常看到他在各大媒体的文章)免费代理。暂时不用花钱,为了长期合作,官司了结后,我会向他表示心意。
2.诉前强制调解,暂时没有立案。即使立案,也只需要几百元。这些钱我自己出,不占用大家捐款。
3.无论输赢,这4300元,以后我都会还给维权事业。放心吧:大家的钱,会用在刀刃上。
以后,我会向桂子姐等前辈学习,长期不断捐钱。不多说了,以后事实会证明一切,反正歧视一天不消除,我就会维权一天。

5月12日   法院再次拒绝立案

今天和法官联系,被告知不予立案,要求转为诉前调解。我说不想调解,能不能尽快立案,法官说不行。法官还说,最近法院搬家装修,即使调解也要等两周之后。(通过这几天的法律知识学习,我明白法院“强制调解”也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道正常程序,也不算特意为难;当然搬家装修是不是正常程序,就不清楚了。)
后事如何,走着瞧……

大家不要泄气,更不要抱怨。有困难是正常的,没有困难反而不正常了。目前的情况,更加说明了维权的必要性。路上的石头很多,无论大小,咱一块一块地搬。我相信,终有一天所有的障碍都会消失。我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4.29日    去法院递交材料

今天和律师一起去法院递交材料,过程比较顺利,等待答复。(七天之内)感谢昨晚很多战友熬夜帮我准备材料,非常感动。

4.28日,去邮局取到仲裁决定书:拒绝受理。明天直接去法院再次起诉。

4.27日,请到知名律师代理官司

真的要感谢一个妹子,通过她牵线,今天有幸找到一知名律师代理我的官司,计划周四直接去法院起诉。
见过律师后,我们去仲裁机构拿结果,结果说必须邮寄,不准本人亲自拿。那婆娘扯淡的功夫蛮高,仲裁拒绝受理信,我只有再等两天。

4月23日,募捐

个人计划出资3000元,用于起诉等各种费用。
我计划筹4000元请律师,但请律师具体需要多少我还不清楚。我希望借助所有战友的力量,请到中国最好的律师,打赢这场官司。

请您放心:我会用好您捐出的每一分钱。


4月21日,电脑“disk error”,无法开机。

4月21日,早上起来,发现电脑坏了(以后你们也要小心)。

4月20日,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材料

早上六点起床,吃点饭,七点出发,九点半到仲裁中心和天堂很远老弟汇合(我离闸北都比较远,任何地方都至少两个小时),提交材料,填了半天,仲裁中心说需要该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我以前准备了,以为法院会用,但没想到仲裁也要。只好匆匆忙忙赶回家,路上发现雨伞、U盘都落在了仲裁中心(第一次仲裁,一紧张丢三落四的,淋了一身),尤其是u盘,身上汗立即出来了,很多私人材料都在里面。

下午三点半再次赶到仲裁中心,雨伞还在,u盘已丢。排队很久,终于在四点半他们下班前把材料交了上去,说五个工作日给答复。

4月19日,人事Maggie给我电话。

上午我给人事sally小姐打了电话,她狡辩不下去就借口很忙,强行挂了电话。刚才另外一位人事Maggie小姐给我电话,要我放弃。她说她是很有诚意的,像个笑话。后来又狡辩说从没有录用我,被我说的无法狡辩了,又说很忙,挂了。

她有句话貌似很对,这样搞下去对我个人只有损失,没有任何意义。可是她错了:我不想再忍气吞声,我的一生已经被乙肝歧视毁了。

4月16日  法院拒绝立案。

法院下午电话代理人,拒绝立案。让我先去劳动局仲裁,仲裁不行再回法院。

4月13日,递交材料

下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如果不是强烈坚持,今天材料都无法成功递交。
经过长时间排队等待,终于轮到我们。法院工作人员(牌子:018号)看到材料一愣,立即回后面房间咨询,几分钟后出来就说我立案理由不成立:说offer不算录用通知,没签合同,不算侵犯就业权;更没有侵犯隐私,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后来又说offer是英文的,让我们回去翻译后再来……

我们立即现场翻译好后,重新取号,轮到另外一位工作人员(牌子:003号),态度很好。问我怎么没有请律师?我苦笑(我哪里请得起!)。他接受了材料,说一周内会给答复。


一个人面对一家跨国公司,以及更多看不见的障碍,力量不免显得过于单薄,前进的每一步都注定非常困难,但每一步都代表文明的进步……

如果上海市政府不是真心禁止乙肝歧视,再完美的通知也只能是个美丽的谎言。
如果随便狡辩就能讨论法律的制裁,法律被强奸,通知又有什么用!
以后不会有企业直接承认乙肝歧视的,除非傻子;只要不承认就可以否认歧视的事实,我们拿什么来维权!!!


[ 本帖最后由 凌肖 于 2010-7-25 10:11 编辑 ]
作者: ggzh1987    时间: 2010-4-9 23:34

支持~~~!!!
作者: 坎坷人生8    时间: 2010-4-9 23:43

帮顶
帮顶
希望有个好的结果
作者: 坎坷人生8    时间: 2010-4-9 23:44

何时会知道结果呀
作者: loadbya    时间: 2010-4-9 23:54

顶! 需要旁听助威的叫我哈! q3-7-432-5420
作者: 心肝@宝贝    时间: 2010-4-9 23:59

支持你,一定要将证据搞到手!让对方无话可说!!!!!!!!
作者: ssure    时间: 2010-4-10 00:12

支持你,一定能够胜利!!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10-4-10 00:13

顶起来!让这些歧视我们的企业也要付出同样的代价!
作者: 06cupm    时间: 2010-4-10 00:22

支持你!!
作者: RealWorld    时间: 2010-4-10 00:29

肖大哥,支持你!我们一定会成功
作者: eboxdrug    时间: 2010-4-10 06:57

支持,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行动
作者: 599    时间: 2010-4-10 08:17

强烈支持!!!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4-10 08:52

楼主是一位销售精英,却在乙肝携带这个问题上被用人单位抛弃。据我所知,楼主已得到一部分热心的上海战友和热心公益的社会友人关注和帮助,希望有更多的上海的战友对此案进行跟踪、关注,必要时候联合起来,共商反歧视大计,以更好维护楼主的权益。
也许你的关注仅仅是默默注视,也许你的关注仅仅是一个短信的鼓励,也许你的关注是帮他起草一份起诉状,也许你的关注是挺身而出代他诉讼,一切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那颗关注的心。
若每个战友在维权的时候能得到周围战友的关注和帮助,维权路上不再寂寞,就会有更多前行的动力,就会让那些不良企业的违法成本更大!

个人建议:把那个不良企业的信息公布出来,让更多战友看到违规体检企业的名单,同时去谴责他们,逼迫他们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甚至所有和就职岗位无关的体检项目(如身高、体重等)。

[ 本帖最后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4-10 09:04 编辑 ]
作者: 李梦溪    时间: 2010-4-10 08:56

兄弟加油加油
作者: 心肝@宝贝    时间: 2010-4-10 08:58

111111111

[ 本帖最后由 心肝@宝贝 于 2010-8-2 11:07 编辑 ]
作者: goaboard    时间: 2010-4-10 09:04


作者: jiankang668    时间: 2010-4-10 09:14

支持支持支持!
强烈支持!
作者: tlz1016    时间: 2010-4-10 09:16

索赔它1000万(并称所有的钱都捐出去)! 引起人都关注!
我们支持你!
作者: 铁臂    时间: 2010-4-10 09:18

支持你!!必须要起诉!
作者: bestwolf    时间: 2010-4-10 09:41

只能在精神上强烈支持了
作者: chenrui222333    时间: 2010-4-10 11:03

ding !!
作者: 桂子    时间: 2010-4-10 11:16


作者: 绝世赢贼    时间: 2010-4-10 11: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hangjunhua    时间: 2010-4-10 11:56

  能够站出来的人  都是值得我们尊敬和感谢的
作者: zw185510036    时间: 2010-4-10 12:09     标题: 加油。兄弟

加油。兄弟
作者: wangxwang    时间: 2010-4-10 12:5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bc1984    时间: 2010-4-10 12:59

支持你,一定要坚持到底
作者: 0914    时间: 2010-4-10 13:16     标题: 医学类的战友加群107529820

大家一起聊聊就业深造的事情。
作者: dgz2008    时间: 2010-4-10 13:17

支持LZ,官司胜算很大!!!
作者: 微风拂面    时间: 2010-4-10 13:18

我也是在上海,深有体会肖大哥的心情,支持,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作者: mysunning    时间: 2010-4-10 13:58

坚持用法律和正义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支持楼主!
作者: kevin117    时间: 2010-4-10 14:20

如果能去上海,去旁听助威
作者: 100371887    时间: 2010-4-10 14:34


作者: xnmd123    时间: 2010-4-10 14: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苦命一生    时间: 2010-4-10 14:51     标题: 坚决支持

跨国公司对我们的歧视要坚决给予打击!
作者: 不甘如此    时间: 2010-4-10 14:54

期望得到你开庭的时间 和地址 如果有空 到时候一定去给你助威  我在上海
作者: 等待民主    时间: 2010-4-10 15:22

支持到底,楼主,谢谢你!
作者: bluesky911    时间: 2010-4-10 16:21

不在上海,深切关注!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10 16:26

原帖由 心肝@宝贝 于 2010-4-9 23:59 发表
支持你,一定要将证据搞到手!让对方无话可说!!!!!!!!

嗯,谢谢你兄弟,希望你顺利。
其实我们都明白:如果法律公正,我们的证据足够保证胜利;如果法律被强奸,我们再多的证据也没有意义。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10 16:29

原帖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4-10 08:52 发表
楼主是一位销售精英,却在乙肝携带这个问题上被用人单位抛弃。据我所知,楼主已得到一部分热心的上海战友和热心公益的社会友人关注和帮助,希望有更多的上海的战友对此案进行跟踪、关注,必要时候联合起来,共商反歧视大计,以更 ...


谢谢你们的大力帮助,不然我可能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心中万分感激。
作者: 何时立法    时间: 2010-4-10 16:31

官司一定要打,乙人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作者: 坚强勇敢啊    时间: 2010-4-10 16:38

加油,你那家公司这个太极端,我碰到的检查了也让入职了...
作者: 坚强勇敢啊    时间: 2010-4-10 16:39

加油加油,密切关注~
作者: wuhan851    时间: 2010-4-10 16:42

强烈关注。
有什么需要帮忙的???
我顶你,打官司费钱,大家顶你。
作者: E8HH    时间: 2010-4-10 16:58

支持,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作者: 华南松    时间: 2010-4-10 18:32     标题:

顶啊
作者: 蓝蓝的春天    时间: 2010-4-10 18:53     标题: 支持肖大哥

支持你肖大哥,一定要坚持到底,
加油!
作者: gdszsz    时间: 2010-4-10 19:12

支持
作者: 黑白记忆    时间: 2010-4-10 19:20

支持支持
作者: woaini2010hua    时间: 2010-4-10 19:32

肖大哥 支持你 我们会从心里支持你
作者: woaini2010hua    时间: 2010-4-10 19:33

肖大哥 支持你 我们会从心里支持你
作者: xyz311    时间: 2010-4-10 19:40

支持
作者: 玲珑开阔    时间: 2010-4-10 19:51

强烈支持楼主  ,强烈关注
作者: 期待科学    时间: 2010-4-10 19:57

上海没有工作组,建议和雷闯多联系,他一定可以帮你的。
作者: OK100    时间: 2010-4-10 20:16

强烈支持!
作者: 我也很肝净    时间: 2010-4-10 20:25     标题: 广西战友支持你!

请允许我代表广西战友支持你!!!!深深关注!!
作者: maozedong    时间: 2010-4-10 20:56

浙江战友支持你!
请允许我代表浙江战友支持你!!!!深深关注!!
作者: tyler    时间: 2010-4-10 21:16

支持楼主!加油,胜利会属于你的,战友们的!
作者: despera    时间: 2010-4-10 21:49

支持LZ!!!

有需要大家可以帮忙的,说话。。。
作者: wuzhuiyf    时间: 2010-4-10 22:02

肖大哥,加油!大家永远支持你!
作者: 坎坷人生8    时间: 2010-4-10 22:03

官事怎么样了
支持
支持
作者: 懒大三羊    时间: 2010-4-10 22:04

支持。。。记得弄到证据 要录音啊
作者: rookie1981    时间: 2010-4-10 22:16

支持!加油!为什么不连体检中心一起告?
作者: 何以报德    时间: 2010-4-10 22:27     标题: 为肖凌好男儿喝彩

肖凌,好样的,加油!我也在上海,有什么需要请告诉我!
作者: accgg    时间: 2010-4-10 22:49     标题: 兄弟加油

加油兄弟!
作者: accgg    时间: 2010-4-10 22:50     标题: 法律突途径

为向胜利挺进,要考虑寻找法律途径援助!!!
作者: accgg    时间: 2010-4-10 23:16

还建议:在法庭上有礼有利有节,争取庭审人员心理分!
作者: 天堂很远    时间: 2010-4-10 23:17

上海的大环境其实不怎么好,刚刚看了重庆的公务员招考,特地强调不查两对半。薄熙来这件事做的,我相当欣赏,希望他能做下下一届总理。。。
作者: ltbyym    时间: 2010-4-10 23:33

以下是相关法律。通知,可以参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作者: ltbyym    时间: 2010-4-10 23:33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作者: 追命天使    时间: 2010-4-11 11:02

战友加油!我不在上海,如果在的话,肯定会在场旁听的!
作者: river22222    时间: 2010-4-11 13:19

原帖由 wuhan851 于 2010-4-10 16:42 发表
强烈关注。
有什么需要帮忙的???
我顶你,打官司费钱,大家顶你。


要不要捐款?要的话请公布帐号。
祝你官司胜利!
作者: 大漠飞尘    时间: 2010-4-11 15:03

顶!最近情况怎样了?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4-11 18:45

支持!
可以考虑公布企业信息,这样会对其形成舆论压力
作者: coolmanht    时间: 2010-4-11 18:48


作者: 心肝@宝贝    时间: 2010-4-11 20:23

11111111

[ 本帖最后由 心肝@宝贝 于 2010-8-2 11:09 编辑 ]
作者: quick1998    时间: 2010-4-11 20:28

支持!!!!
这帮为外企打工的中国人是否应该有点良知和法律意识???
作者: 书染    时间: 2010-4-11 21:34

无条件 支持你
作者: 蓝莓纤维B    时间: 2010-4-11 22:13

支持!有什么需要帮助的,请让战友们知道,我们一定鼎力相助。
作者: fbestwish    时间: 2010-4-11 22:22

支持。。。七月份我也要面对这一关,到时一定收集证据,为自己为战友们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作者: 黎小龙    时间: 2010-4-11 22:24

你能否学某位仁兄写封信给你公司总部呢?我当年在小日本那公司就没想到就一着,员工手册有那一条:如果发现分公司有违规的所有问题都可以不署名投诉到总部。
作者: 天堂很远    时间: 2010-4-11 23:36

各种措施我们都要用的,这是一场战争。。。
作者: heleixue    时间: 2010-4-11 23:57

支持,一定会成功的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12 08:19

原帖由 心肝@宝贝 于 2010-4-11 20:23 发表

我暂时还没有肖战友的胆量公开被告公司和医院的详细信息,总觉得自己公开会让被告抓到把柄,或许担心他们会来报复我!总之,我想把公开的权利交给媒体! ...

他们敢歧视,我为什么不敢揭发?
他们歧视我,还要报复我,那还让我活不活了?!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12 08:22

原帖由 river22222 于 2010-4-11 13:19 发表


要不要捐款?要的话请公布帐号。
祝你官司胜利!


谢谢,大家都不容易,好意我心领了。很多战友比我更需要钱,如果能承受,大家就给锄草、雷闯多捐一些吧。
再次谢谢大家。

[ 本帖最后由 凌肖 于 2010-4-12 19:22 编辑 ]
作者: 凌肖    时间: 2010-4-12 08:25

原帖由 我也很肝净 于 2010-4-10 20:25 发表
请允许我代表广西战友支持你!!!!深深关注!!

谢谢
作者: 烦烦    时间: 2010-4-12 08:49

有中国人的地方就有歧视……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10-4-12 09:43     标题: 上海卫生局下令严禁对入学就业人员检测乙肝

上海卫生局下令严禁对入学就业人员检测乙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1日09:41  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4月11日电(记者王有佳) 上海市卫生部门今天发出通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一经发现违规者,将严肃查处。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市卫生局于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贯彻和执行: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作者: flysteed    时间: 2010-4-12 11:13

支持!有什么需要帮助的,请让战友们知道,我们一定鼎力相助。
作者: dabuding    时间: 2010-4-12 12:04

要让尽量多的媒体来关注此事,一定要进行的彻底和坚决,不能不了了之!
作者: w13355691873    时间: 2010-4-12 14:19

告他。我们都支持你。
作者: 失落男仕    时间: 2010-4-12 16:43


祝福
作者: yjfetg    时间: 2010-4-12 19:50     标题: 加油!!!

加油!!!
作者: llb    时间: 2010-4-12 20:01

支持支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4-12 21:28

支持起诉!!
作者: 崔雅    时间: 2010-4-12 21:33

支持,有经济困难大家都会帮你的。
作者: 明菁(蕾)    时间: 2010-4-12 22:55

支持你!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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