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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命运关键时刻,最关键一搏!诸位自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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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关键时刻,最关键一搏!诸位自救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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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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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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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8:24 |只看该作者
已经尽力了,成功与否由他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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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9:55 |只看该作者
38号文对各地执行12号文产生极其负面影响
近期要卫生部收回、撤销38号文件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如果实施过程中这个“职工体检”漏洞显现出来,群众反映强烈,也不排除卫生部效仿浙江省的做法发个补充通知。
再者,就业体检如何定义?卫生部把职工健康体检排除在就业体检之外,在法理许可上还是值得争议的,这需要法律学者和媒体等去推动。

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很多地方的卫生局都认为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一切体检(包括福利体检)都不得进行乙肝检测,但38号文件出台后,各地卫生局就会默许用人单位组织开展自愿的乙肝检测,卫生局设置的投诉热线或许都不会受理入职后的乙肝检测的投诉,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入职体检或隐私泄密。因此,38号文件对各地执行落实12号文件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及时地表达我们的诉求是迫在眉睫的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抗争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3月出版的《食品安全法释义》就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同时也披露了《食品安全法四审草案》删除“甲型”两字的原因,4月份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也没有明确细分“病毒性肝炎”,但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发挥了群体力量的作用,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最终才得以扭转了乾坤。试想,如果当时我们坐以待毙不强烈地表达我们的诉求,会有今天的成就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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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9:58 |只看该作者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发挥了群体力量的作用,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和批示,最终才得以扭转了乾坤。试想,如果当时我们坐以待毙不强烈地表达我们的诉求,会有今天的成就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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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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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1 08:26 |只看该作者
努力
缪晓辉的诊室http://www.miaoxh.com/index.php
骆抗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uokangxian;
看看诊室与博客,乙肝知识定会大有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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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0: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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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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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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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9:36 |只看该作者
三部委《通知》已经明确指出:“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已经明确界定了乙肝检测行为的完全个人自主化及乙肝检测资料的绝对个人化。剩下的只是各地卫生部门的具体落实问题了。浙江省卫生厅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地方具体实施细则之际。卫生部下发38号文件,文件将《通知》关键条款改成“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为“被自愿”交出乙肝检测资料预留下了空间,我们对38号文件公然违背《通知》精神的开倒车行为深表震惊,对卫生部漠视群众呼声深表失望和遗憾。对卫生部到底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还是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深表怀疑!
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保障乙肝群体权益的法规政策, 但乙肝歧视事件依然屡见不鲜,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转变成“隐性”,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清除乙肝歧视大背景下,为什么国家近年来出台清除乙肝歧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反反复复地去制定而不能有效地执行?以2007年《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为例,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但被身为管理者的深圳、广州、杭州、宁波、西安等地的卫生局相继出台与《意见》配套的文件,巧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形式使《意见》沦为一纸空文。医疗体检作为一个经营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形成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卫生部作为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政府部门,其行政不作为是形成中国大陆乙肝歧视一个主要原因,38号文件的下发仅是其行政不作为的一例。
对于体检医疗机构来讲,我国的体检机构的业务对象主要就是我国三亿就业者和学生。由此形成了蕴涵着巨大经济利益的体检市场。而卫生部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对于与形成了乙肝歧视社会问题有重要关联的、敏感的体检行业,其有关的政策、经营规范本应当由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卫生部来制定。以充分国家政策公平、公正性。而卫生部却把这个自己应承担的职责和权利授予市场经营受益者,按照世界通行做法,对于敏感商品,大到国家间军火交易,小到个人网吧的经营,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对经营受益一方的经营行为是否损害社会负有监管责任。卫生部对体检经营机构的授权显然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卫生部把《卫生部健康体检目录》交由市场经营者获利者制定 是极不负责的。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医疗机构对就业人员,学生这个特定的人群(包括以各种借口)进行乙肝检测或人群乙肝鉴别,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种检测可以为实施检测的利益集团以外的整个社会带来实质上的益处。母庸置疑,中国卫生部授权体检经营机构制定体检政策,授权他们从数十种甲、乙类病中实际上专门检测乙肝,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也是形成乙肝恐怖的重要原因,事实证明,体检必查乙肝,除了从实际上可以为利益集团提供巨额利益,从实际上为我国的乙肝歧视提供源头,形成了世所罕见的乙肝歧视以外,没有其他的社会益处。1976年度诺贝尔医学与生理学奖,被人称为“乙肝之父”的布林伯格先生2006年访华期间听说后感到非常惊讶,曾遗憾地说:“没想到我发现了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检测的技术,却导致这么多中国人面临如此境地。” 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也指出:“体检中如果发现肝功能检测指标结果异常,则可以反映出被检测者目前的身体状况可能不够健康,能否承受相应的工作、学习,用工、招生单位应征求医生意见。“假设肝功能相关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的两倍了,那他肯定是病人,治病都来不及,哪会先去上班?若体检者发现自己肝功能结果异常,再追根溯源,看是因乙肝感染所致还是其他疾病导致,这比检测乙肝指标更有实际意义。
正如贾继东教授在接受《东方时空》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很难做到不歧视。今后出现以其它非乙肝歧视的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赶出校门,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将让他们更找不到证据。

卫生部必须正视由于中国体检必查乙肝的恶习,进而导致的乙肝恐怖现象。彻底摒弃年年查、反复查乙肝的中国特有错误做法,收回对体检机构肆意检测乙肝的授权。带头落实《通知》精神。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才能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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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7 18:41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卫生厅就12号文件问题的回复
您好!来信获悉。
    我厅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后,厅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尽快转发该文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该文件由省人社厅牵头转发,我厅已积极主动与省社保厅联系,争取尽快转发各地贯彻执行。另外,我厅已将此文件发至各市卫生局,要求遵照执行,同时,并已将此文件在省卫生厅公众网上公布,加强宣传教育。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特殊行业除外),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为此,让我们大家为促进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共同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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