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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oni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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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乙肝歧视征集有力量的文章,让我们学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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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16:12 |只看该作者
五、反歧视:信念选择和具体策略

    以上的论述看起来好像是在为乙肝歧视辩护,其实不然。只有了解并理解了反对的对象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正当性”),才能找到切实有效的反对策略和方法。
的确,人类在预防、治愈乙肝方面的知识不确定性及匮乏,以及与此有着密切关联的风险恐惧和功利计算,是乙肝歧视滋生的温床。但是,人类的许多知识都不是确定可靠的。比起无知领域的汪洋大海,有知领域仅仅是一片孤岛。面对汪洋大海,恐惧和疑虑难免存在。然而,在有知的孤岛上,人类还得学会如何运用已有的知识,克服恐惧和疑虑,安心地生存和发展。“尽管完全了解这个世界、准确地预测未来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但是为了更好地解释现实世界、改进我们生存的条件,我们尽力去寻求知识是非常有用的。”[36]
    就乙肝而言,虽然人类对如何治愈乙肝尚未获得有效的知识,对乙肝传播途径却是达到了相当的有知,拥有了比较可靠的知识。日常的生活接触,即便有可能导致乙肝传播,这种可能性不是微乎其微的也是非常小的。即便在幼儿阶段,如果接种乙肝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能达到70%~85%之间,[37]传播的可能性也就能更进一步地降低。即便被传染,多数携带者还是可以长期不发病,与病毒“和平共处”。所有这些都足以昭示传染、发病、威胁生命的极低概率。因此,由感染后的难治和乙肝病毒转化为肝癌或肝硬化的可能性,而产生风险恐惧和疑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在这种恐惧和疑虑的基础上再迈一步,夸大传染的可能性和携带者的威胁,放大恐慌并进行放大的功利计算,从而形成整个社会对携带者的歧视、使其正当的受教育机会受阻或丧失,却是不能为正义制度所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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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16:12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因为这里已经不是非携带者个体内心情感的自然生成和个体行为取向的自由选择问题了,而是涉及到社会制度应该如何对待一个携带者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问题了。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于携带者同样如此。而在非携带者那里,保持身体不受乙肝病毒的传染,亦是无法质疑的正当利益。可是,它们之间有可能也事实上发生了冲突。两种以上的正当利益发生冲突,有效的解决方法历来是对它们的权重进行细致的衡量,并找出一个在既定情境中找不到比之更好的方案来,而不是随意地放弃或否认其中任何一个正当利益。
    非携带者的健康利益,当然不能因为乙肝病毒的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而被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极低传染率、极低发病率环境中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共同学习、工作给非携带者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失,同隔绝携带者与非携带者、剥夺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给携带者必定带来的利益损失相较,无疑天平会向后者倾斜。因此,为了不至于造成对携带者的巨大损失,必须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机会不被剥夺或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在如何对待携带者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社会制度本身应该鼓励并确立这样一种信念:“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38]受教育机会的丧失,会极大地阻碍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而携带者传染他人的危险是如此之低,还不至于严重到让他们与世隔绝、剥夺他们受教育权的程度;所以,首先应该保障携带者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促进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的交往、了解、容忍与友谊。”这样一种信念虽然也是有利益计算和考量的成分在内,与纯粹的宗教信念不可相提并论,但是,它在承认风险恐惧和疑虑乃出自人之本性的同时,明显倾向于激励人们摒弃自私、软弱、粗鲁、冷漠,学会和谐、勇气、容让、热心。[39]
信念选择通常是令人激动的事业,而具体的社会制度设计则是一项需要冷静、细致、周全的考虑与盘算的立法事业。笔者不可能也无意讨论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制度建构之方方面面。不过,结合前文所述,笔者仍然希望在此为制度建构作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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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16:14 |只看该作者
1、明令禁止歧视。社会制度既然在价值伦理上应该有一个倾向性的信念选择,那么,就必须在各种形式的立法中,明文发布在教育领域反对乙肝歧视的禁令,以宣告这样的信念。例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剥夺或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权。”
    2、揭露歧视或变相歧视的形式,确立其法律上的可谴责性。携带者受歧视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也可能是难以在文字上穷尽的,但是,对于已经出现的明显的歧视行为,立法者当明确它们在法律上是受到谴责和禁止的。这不仅是反歧视禁令的延伸,更具有宣教之功能,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是歧视、是违反法律的。例如,可以规定:“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入学,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入园、入托;(二)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退学或休学,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儿童退出幼儿园或托儿所;(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采取集中就餐、集中住宿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隔离或变相隔离措施;(四)强制或变相强制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其监护人签订使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或儿童无法平等享有教育机构给予其他学生或儿童的待遇或其他任何可能丧失平等受教育权机会的合同;(五)采取其它形式的歧视或变相歧视措施。”
    3、区分歧视与合理的差别对待,保障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携带者与非携带者是有差别的,这一点自然是勿庸置疑的。这种差别在原则上不至于造成两个群体在受教育机会的获得和享有上有天壤之别,但是,合理的差别对待仍然是需要的。尤其是,携带者一般不能进行高强度的活动,否则容易转化为肝炎甚至肝癌。因此,那些在学习中可能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的专业,可以对携带者进行限制。例如,可以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不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志愿选择的专业进行限制,但航海技术专业、飞行技术专业、军事类专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在学习中需要进行高强度训练或活动、不适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其他专业除外。”
    4、正确处理受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尊重携带者的选择。当前,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中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有: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但是,此规定仍然建立在把受教育同就业紧密挂钩的认知基础上。学习和就业尽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然而,学习的专业和就业的岗位并不必然是完全对口的。为保障就业而限制携带者对专业的选择,是一种无视携带者“人性尊严”的“财富最大化”论调,而非“幸福最大化”的立场。出于防止乙肝传播的考虑,对某些即便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仍然不易避免乙肝传播的特殊行业或岗位实施准入限制或禁止,当然是合理的、正当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机构有权在对应的专业领域进行限制。携带者可能出于自己未来就业的考虑,放弃选择相关的专业;携带者也可能出于纯粹享受知识乐趣的动机,选择相关的专业。制度应该允许这样的选择,才能体现“人性尊严”和“幸福最大化”的价值。因此,教育部的上述指导意见以及教育机构的相应作法,应当予以矫正。
    5、重新安排体检环节,杜绝显形和隐形的歧视。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通常建立在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验这一体检项目的前提之上。为杜绝歧视,就应当在受教育者进入教育机构之前取消对该项目的检查。当然,从保护携带者健康角度出发,仍然可以进行事后的检查。例如,“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前,教育机构不得要求学生或儿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验,但是,依法对学生所选专业进行必要限制的情形除外。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后,为了解学生或儿童的身体状况,并采取有益其健康的合理措施,教育机构可以要求学生或儿童进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验。”此外,为防止教育机构通过其他渠道获知携带者个人信息,并以某种与乙肝病毒携带无关的理由来拒绝受教育者,可以要求教育机构为其拒绝行为承担提供正当理由的责任。例如,“学生入学和儿童入园、入托前,教育机构已经知道学生或儿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其入学、入园或入托;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入学、入园或入托的,以歧视论。”
    6、设定教育机构的宣教义务和合理防范义务,降低传染风险和交往成本。如上所述,正义的制度安排当然也得顾及乙肝在日常接触中传染的可能性(尽管是极低的),也得体谅非携带者的风险恐惧和疑虑,也得考量非携带者与携带者之间的交往成本。尤其是,儿童在防范意识、知识和能力上的欠缺,相对更容易形成水平传播。因此,应当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起必要的宣教义务及合理防范义务。例如,“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教育或者帮助学生和儿童注意个人卫生,注意尽可能不共用牙刷、毛巾等个人用品,注意尽可能不分食食品。”这样的规则,虽然给教育机构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成本,但是,如果个人卫生教育本身就是教育机构应当担纲的教育任务,那就不存在无法负担的成本问题。更何况,如果受教育者都能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仅可以降低传染风险,而且会使得前文提及的交往成本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受教育者之间的交往,无论是否携带者,都需要付出同样的交往成本(注意个人卫生),就不存在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交往成本更高的问题了。
    7、鼓励公众积极采取和参与反歧视的行动。克服对乙肝病毒的过度恐惧,树立尊重携带者的信念,需要在全民范围内展开。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来实现,而在制度上鼓励公众积极采取和参与反歧视,对于信念的推动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例如,可以考虑在反歧视领域建立“公益举报”、“公益诉讼”的机制:不仅受歧视的学生或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教育机构的歧视性措施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类似于“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等的携带者维权组织,作为自愿成立的、以维护其成员利益为宗旨的组织,也可以就教育机构的歧视性措施,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这可以让个体携带者的弱势地位通过利益组织化而得到相当的扭转,可以借助利益团体的力量更广范围内地促进反歧视。
    8、全面检讨和改革现行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歧视的制度。要消除教育领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仅仅关注教育领域的立法或修法是不够的。“不能因为携带者具有可能的、极低的传染性而使其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既然是一个信念,就应当在涉及携带者生存和发展的各个领域得以贯彻。否则,在某个领域仍然保留歧视性制度,就会破坏普遍信念的力量,就会成为滋生、蔓延歧视立场和态度的毒瘤。因此,作为一项综合工程,应当对当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检讨和改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1991年)第18条规定:“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这一条款在实践适用时,还不至于真地发展到对携带者先行隔离治疗直至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的地步。但是,字面上的规定就足以形成对携带者的错误认知。与此类似的、在这里并不断言其构成歧视或容易导致歧视、但值得进行检讨的规范还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制定)第7条、[4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卫生部,1991年制定)、[41]《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制定)第16条[42],等等。以上例举还只是在国家层面上,但已足以想像需要检讨的规范数量。惟有在各级各类法律规范层面上都能正确地对待携带者,才能在各个领域(包括教育领域)有效地消除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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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看,没看见几篇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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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在过几个月,我来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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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政府越腐败越好,查乙肝查的越厉害越好,社会越乱越好,不然搞不起了,浪费时间,做其他的事去,每天叫有什么用。各位版主你们在叫它十年,是会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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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1:3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的帖子

情况一样的~~肯定是被地方医院诊所给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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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00:24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中国的乙肝歧视如此严重根源还是在政府}说得很好!

这篇文章说得好,我不会说。但是我认为应该采取办法让国家重视,好工作不累人,待遇高生活好,不更是对乙肝好吗?其实,歧视,就是米饭太少不够吃,高官的子女吃米饭,百姓的孩子吃窝头,现在歧视的孩子们连窝头都不让吃了。还美其名曰,让干些轻松地工作,别累着!简直是混账!难道你们勒死活人的脖子不让吃饭还要感谢你们吗?
我恨那个梁记者,没想到这里还有个更坏的教授!!!
参军不让,警察不让当,公务员勉强让考,没人还进不去!还让人活不活了!谁要说怕累着我们。我可以大声的说,当官的子女你让出军官、让出警察、让出政府岗位,看看我的孩子能不能干,累不累死!我的一生是看着可怜的孩子伴着血和泪活过来的,从幼儿园起被歧视.........,孩子无助的目光像刀子天天扎我的心,我想多活50年,一直陪伴他,我死不瞑目啊!我60了,口对口养了他30年了,我没有被传染上,是一个铁的事实!!!我想哭诉都不知道找谁。我的孩子远大的理想,报负被生生的剥夺!我不甘心,有时候,我就想,我要有个机关枪,把这些私欲作怪怕抢了他们饭碗那些制造歧视人的人全“突突”了,方解心头之恨!!!可惜我够不着他们!我最多能再活20年,我要能用生命换来携带的孩子们尊严,我宁愿去拼了他们,我恨死了这个用这种无知的言说坑害人的人,用物质的伪科学造成不公平现状的人!我不怕死,就是不知道先突突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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