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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电话求证+商报新闻=重庆警察首次招收乙携 ...
楼主: 鱼竿
go

电话求证+商报新闻=重庆警察首次招收乙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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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09:55 |只看该作者

重庆警察体检有点悬!

各位战友,小弟报的是主城公安局,刚打过电话,他们就是不直接说查还是查,就说按体检标准来,我觉得有点悬。
我打的电话是023-63962544     该考区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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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3:32 |只看该作者

gaoxing

鱼竿,你小子最好给咱考个好点的职位,这样咱还有在重庆还有个当官的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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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8 13: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打的不是电话,是呐喊!

我们打的不是电话,是呐喊!
建议把这个地址发到自己的每个群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6038-1-1.html
不自救,明年就是亲人祭奠我们
再不自救,明年就是亲人祭奠我们
我们快要被逼疯了,再不自救,明年就是亲人祭奠我们
强烈要求追究陈竺责任,废止38号文件,促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是乙人就29日上班时间打电话
主要打下面的电话:
卫生部办公厅:
综合处               电话:010-68792079       传真:010-68792082
新闻办               电话:010-68792084       传真:010-68792087
xinfang处              电话:010-64018651       传真:010-64033116

一定要让出38好文件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及处长下台。
否则咱们誓不罢休,(敏感词)国务院办公厅,甚至温总理,让陈竺部长让位,如果还不行,大家就全国各地搞行为艺术,甚至不幸牺牲我自己的生命。

本来三部委意见让大家看到了希望,但38号文件让大家掉进了深渊。

一起行动起来,再不行动,咱们就是死期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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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勤于助新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白衣天使 携手同心 如鱼得水 锄草勋章 维权功臣 健康之翼 一米阳光 红旗手 千里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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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08: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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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0: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确认是警察也不查乙肝了吗?
感觉人社部发的12号19号文件是针对普通公务员体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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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0:2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lanjiang 于 2010-3-28 09:55 发表
各位战友,小弟报的是主城公安局,刚打过电话,他们就是不直接说查还是查,就说按体检标准来,我觉得有点悬。
我打的电话是023-63962544     该考区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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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这样
我也打了
回答也一样
所以还是搞不清
先不要高兴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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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9:09 |只看该作者
给国务院办公厅写信,国务院给于电话回复
各位战友:
     今天4月2日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电话,一个女同志给我回的,说可以理解我们的处境,目前只收到3-4份反映38号文件的信,希望我们能连名上书,说我们写信数量太少,发邮件他们基本不看的,而其反映的问题不能统一,所以不好上报总理,她希望我们能有以下几点:
1、增加写信量,我是EMS的,很快就到
2、她说我们反映的乙肝歧视,国家三部委已经发文了,总理也想知道这个文件效果到底怎么样了?
3、最好能说下,38号文件哪些不妥,比如说职工体检可选项查乙肝,为什么不能选,会有什么问题等
4、建议怎么做?
    这是我摘录写给国务院办公厅的信,
尊敬温总理:您好。

     感谢国务院一直以来对乙肝携带者权利的保护,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时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对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的回答中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让我有一种向您反映于今年2月10日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欲望。

     第一、大型国企公然带头抵制。对政府三部委文件视若无物,依然直接或各种借口对就业者进行乙肝检测。一旦摄取个人乙肝信息后,立刻直接或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见附件1:给国资委李主任的建议信)。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人民就业的重要渠道。理应带头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承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把树立社会楷模作为己任。但时至今日,大型国企在三部委文件下发后的所作所为使中外媒体、乙肝携带者及背后更多的亲属对通知的执行前景充满了疑虑和无奈。

     第二、《通知》出台已经两个多月,全国各地只有广东佛山、东莞,安徽合肥,江苏苏州卫生局及山东省卫生厅等极少数卫生局公布按《通知》要求的举报电话。当人们打电话咨询《通知》情况时,部分卫生行政部门以未收到“红头文件”或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或“正在研究中”等各种理由应付百姓。在长沙市有人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身份联系体检中心所做的一次调查中,九家体检中心就有八家向用人单位承诺:只要用人单位需要,仍可体检乙肝两对半(见附件2:调查录音)。

     第三、“被自愿”现象仍然严重。面对《通知》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机构便利用《通知》中“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利用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的事实,以签署的“知情协议书”为手段。进行移花接木,继续推行含有乙肝标志物项目和“自愿要求检测”的体检程序。特别是卫生部医政处于3月26日出台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将原《通知》中的“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改成“交受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企图将泄露隐私的责任推向用人单位。并增加“职工体检的健康体检”规定,把乙肝检测扩大到就业期间的体检。岂不使《通知》成为一纸空文?所幸的是3月25日浙江卫生厅就《通知》出台的补充通知能较好地避免“被自愿”行为。

     敬爱的温总理,您在回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时谈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赢得了世界的掌声,也深受广大中国人民的爱戴。给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及亲属在内至少五亿人带来了希望。《通知》较2007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具有操作性,但再好的政策,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肃对待并具体落实,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作用,才能真正促进社会更加和谐。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乙肝歧视来源于过去十多年的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导致人们对乙肝传染的误解。同时,也是医疗机构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无视党纪国法,侵犯公民个隐私的结果。更是某些地方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结果。

    为此,恳请总理督促国资委强化《通知》的落实;督促卫生部尽快纠正于3月26日公布的补充通知的错误规定。推广浙江卫生厅于3月25日的有关规定,让乙肝检测真正成为个人的体检行为。建议对《通知》的落实采取一把手负责制,使《通知》的规定结束在中国长达十多年的乙肝歧视,以体现政府的公力。

此致!
敬礼!
                                                          XXX
                                                     2010年3月28日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  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总理  收 邮编:1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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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3:08 |只看该作者
今天向重庆市公安局发出公开信一封内容如下:
“重庆市2010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提到:“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视力和身高体检标准要求执行本公告报考条件中的规定),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要求组织。”“体检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积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的规定,人民警察体检需要检查乙肝五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属于体检不合格。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2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明确规定:“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且指出:“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包括普通的公安警察、司法警察等)。因此招考公告中前后文中存在矛盾,本次招考中普通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中关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是否属于体检不合格,没有明确。
    我们注意到,自“人社部发〔2010〕 12号”和“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国许多省、市、自治区分别就普通公安民警体检标准作出了修改或者说明。
    例如:《安徽省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一、从2010年起,在我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和标准,除公安特警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以外,一律按照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二、从2010年起,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中第二十一条“关于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的有关内容,凡与国家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详见:http://61.132.255.208:13500/apta ... wy_click.php?id=676;
    《关于福建省2010年度春季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依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求执行,但是,除公安特警职位外的其他人民警察职位不执行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的(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详见:http://www.fjkl.gov.cn/news/226a1e0f-91d3-4441-ae8e-b452589ee3ac
《关于调整2010年浙江省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所有招考职位(含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体检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公安特警职位的体检工作仍按照公告规定执行。”详见:http://gwy.zjrs.gov.cn/html/news ... 272754e84e0027.html
     另外,湖北省,海南省等省市通过新闻发布会、(敏感词)答复等形式明确普通民警不再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详见:http://www.hbrs.gov.cn/article.aspx?articleid=3764http://www.hainan.gov.cn/code/V3/wsxf/wsxf.show.php?id=18570;等等。
不知贵局在今年的公务员招考进程中,是否会针对普通民警的体检项目,单独出文予以明确?何时?
亟盼回复!致以感谢!

各位重庆警察战友多多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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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11:15 |只看该作者

你真的电话求证了?

我进面试了 排名靠前 录取的希望很大

现在很担心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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