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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我把深圳劳动保障局骂了个狗血喷头
楼主: qingda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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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深圳劳动保障局骂了个狗血喷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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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4 |只看该作者
我建议遇到这类事情的携带者们
打电话到劳动部门可以言简意赅的说:“我向贵局举报×××公司违反《就业促进法》以及三部委《通知》,要求我在入职体检时检查乙肝项目。
根据《三部委通知》第一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单位要求我进行乙肝体检,显然是违规的!

根据《三部委通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因此,我要求贵局履行行政职能,按照《三部委通知》的要求,立即对该单位的违规乙肝体检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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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4 |只看该作者
按照她这样的逻辑,下次,如果警察看到有歹徒杀人,他要眼睁睁的先看着人被杀死,然后呢,就跑过去跟被害人的家属说:快点去法院起诉,告歹徒一个故意杀人罪,同时索赔!
有人被禁言了!最终可以回复平静啦,没有扯皮的日子会很好呀!
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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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5 |只看该作者
支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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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6 |只看该作者
按照她这样的逻辑,下次,如果警察看到有歹徒杀人,他要眼睁睁的先看着人被杀死,然后呢,就跑过去跟被害人的家属说:快点去法院起诉,告歹徒一个故意杀人罪,同时索赔!
有人被禁言了!最终可以回复平静啦,没有扯皮的日子会很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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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6 |只看该作者
FXXXXXXXXXXK!!!!!!
有人被禁言了!最终可以回复平静啦,没有扯皮的日子会很好呀!
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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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38 |只看该作者
另外,楼主还搞错了一件事!
润迅不是帮移动招人的公司!

实际上是移动以及其他相关公司,有一些业务是外包给润迅之类的公司来做的!
也就是说,楼主应聘的不是移动的职位!
只不过是移动的业务外包给润迅来做
润迅接了移动这个业务
需要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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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41 |只看该作者
唉,其实楼主有一句很应该说的话,楼主却一直没有说!
楼主打的那个电话号码可能是负责法律法规解答的!

楼主应该问她,或者打电话到劳动局总机直接询问劳动监察办公室的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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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43 |只看该作者
投诉的时候
要有理有据
在和对方沟通的时候
应当讲《通知》的条文引用出来
例如根据《三部委通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楼主只要直接引用这条,就可以直接要求劳动局去及时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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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44 |只看该作者
我怎么听不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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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59 |只看该作者
直接跟劳动局的人引用《通知》的第三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不就可以了吗?
说了半天,丝毫没有提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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