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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看我们邮件,信件的效果!感谢战友!
楼主: 风雨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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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们邮件,信件的效果!感谢战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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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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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19:3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BV-1978 于 2010-2-13 11:24 发表
楼主   你是什么 专业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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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19:53 |只看该作者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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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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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20:28 |只看该作者
我真的来这个论坛太晚了,还没来得寄,通知就出来了,愧对版主,愧对努力的战友们,

[ 本帖最后由 心肝@宝贝 于 2010-2-15 15: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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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23:02 |只看该作者
向各位坚持抗争的斗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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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4 09:15 |只看该作者
说实在,刚开始我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寄信的,因为除了寄信,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想不到还真有效果。谢谢614,风雨不动。。。
我也有这样的心理,我只道我做了我就不会后悔,不管结果如何
如果我没做我怕我会后悔
所以我一有时间我就发动群里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今天我真的好高兴
因为我曾经努力过
谢谢,谢谢所的为维权会出过的人们
盼星星,盼月亮,盼来一张卫生纸!!!

美丽的谎言说过多少遍
说来说去从来没实现
礼义廉耻没有钞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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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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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14:23 |只看该作者
团结就是力量,人多力量大
欢迎大家共同努力,消除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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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15:0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所有行动的朋友。
吃亏是福
“锄草活动”公益博客:
http://bara999.blog.163.com/
http://blog.sina.com.cn/hbvcc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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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15:58 |只看该作者
看了统计贴,深有感触,楼主在通知征求意见前至少上100封EMS,计算起来,至少花去2000元以上,没有楼主等战友的行动,哪有今天的结果?
我们不能否认社会各界的支持,政府的重视,但更要感谢这些战斗在第一线的寄信人!寄信的策划者更值得我们尊重和学习!
我们应该为没有加入到寄信的队伍感到遗憾,而不是因为自己没有寄信而否定寄信的价值!
仔细研究《通知》的内容,正是人权至上和614老师提供的两个版本的再现,不论是前面的乙肝检测项目,还是后面的处罚办法。难道我们不能向他们学习,争取更大规模的维权运动吗?把乙肝歧视彻底消灭!

[ 本帖最后由 20100210jf 于 2010-2-15 16: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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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16:28 |只看该作者

否定寄信的价值,将大大降低论坛的战斗力!

如果您是乙肝携带者,打击寄信的作用对您能带来什么好处?
特别是那些暂不受歧视的人看到某些妄恩负义之言论,还会象过去那样积极?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1-22 11:08 发表
关于《通知》的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
   一、禁止就业及受教育领域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就业及受教育领域的体检中,禁止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标志物,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和HBV-DNA)。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标志物”检查项目列就业及受教育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原帖由 614 于 2010-1-21 17:47 发表
更详细的修改意见见下贴: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630-1-1.html
应该改为: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禁止乙肝标志物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cccDNA及能识别乙肝的其它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体检中,不得将“乙肝标志物”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应该修改为: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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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5 17:03 |只看该作者
所以写信,发传真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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