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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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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阅他人乙肝体检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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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3:43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部分地区对反乙肝歧视政策贯彻不力
http://www.sznews.com   2010-02-11 16:49  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国家卫生部今天就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行了相关政策的解读及热点答疑。再次重申,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

以下为全文: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1)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李晓蕾
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0-02/11/content_4396118.htm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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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0:47 |只看该作者
同志们继续努力
我们更需要沟通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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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0: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新兵上前线 于 2010-2-11 19:24 发表
今天在南方都市报也看到了这个消息,希望政策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另外有个疑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如果先把报告给个人,个人拆阅之后,公 ...




哇……如果这样也太恐怖了吧……
我觉得问题在“擅自”两个字
单位可以说,我不是擅自的,我是经过同意的,或者就把报告给个人,然后回收,也不是“擅自”
谁能许我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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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7:23 |只看该作者

感叹

从此事我觉得   我们需要领导者   其实我们的力量很大  只要有领导者指出正确的方向   在此我衷心的谢谢人权兄 . 614  .雷闯 .陆军等等   无论结果如何 你们辛苦了  还希望你们再接再厉  继续领导我们战斗啊    如能见面   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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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08:51 |只看该作者

高兴 天大的喜事

《通知》的发布,使我们看到了生存的希望,好好活着,用自己的能力创造财富,现在是畅通无阻了,我们完全有能力把自己的生活过好,并回报社会。我们国家的天变蓝了,太阳变温暖了,月亮变亮了。在此还要感谢陆军 雷闯等等为我们争取到权力的人们,纪念周一超同学,你的愿望终于有了结果,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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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1:39 |只看该作者
等了这么多年,终于盼来了!
感谢这么多人为我们这个群体做了这么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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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2:08 |只看该作者
信没白寄,邮件没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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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7:53 |只看该作者
希望这个条文能成为改变历史的利器
就用高考的一篇满分作文的结尾来总结:
阳光终究会照在我们身上,
我们,终将成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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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21:31 |只看该作者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规:消除“乙肝歧视” 路要怎么走  
2010年02月12日 08:13:14  来源:人民网  
   阅读提示

  2月1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正式发布。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到今年1月21至27日,《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到如今正式发布,公众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

    《通知》从哪些方面着手,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就业路上的公正?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下一步又将采取什么措施?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问: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一方面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
(1)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2968566.htm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10-2-12 2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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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21:55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12   11:0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二、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jd/201002/46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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