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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10:40 |只看该作者
以目前我们国家的科普力度和大家对HBV的认识程度。。。
个人认为还是要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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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笑也可以哭,不一定要别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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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6: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启统 于 2010-2-10 10:14 发表

呵呵作为战友,我能理解隐私权对战友们的重要性。
但是做为一个社会人,我觉得战友不能算是个人隐私,之所以成为了隐私,只是因为大家对这个病的认识不够,而产生歧视所致。

在此我呼吁战友们不要因为他人的扭曲与歪曲而扭曲 ...



我不多说
我还是不知道什么是隐私权!
不悔恨过去,不奢求未来. 不拿HBV来说事!
行行且行行,且行且珍惜!  见了便做,做了便了,了了有何不了!
我要睁大了眼,让你缩回去的,小样的HBV。
淡定,从容,立足当下。
我在想---------我来这里是做什么来了?
风已经轻轻地吹过,回到了原点,只是心不在茫然。愿美好!
养生保健是一种生活习惯,不是三五天可见效的,我的认识有限,所有的意见不一定全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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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6:31 |只看该作者
哈哈哈
题外话哈,美女版版终于回来啦
某些人还以为你失踪了呢~~~~~~~~
可以笑也可以哭,不一定要别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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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18:45 |只看该作者
知情权和隐私权很,模糊吧。
如果你有义务将你的隐私告诉别人,那么对方就应该有知情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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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世界有美好‖回学校,学生时代‖希望~~希望,要有希望‖不要浮躁‖即使未来不好,我也要好好活着。‖ 有点泄气。‖ 还要继续努力的。‖感动陈奕迅。‖放任自己是不对的,还在犹豫什么呢?‖ 不要逼我暴力!!‖不要放弃这个锻炼自己的机会!加油!‖ 想好再作决定!‖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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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8 23:12 |只看该作者
应该有个前提,就是个人隐私和知情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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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8:41 |只看该作者

隐私权  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观点已被不少学者所认可,并被许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结语:
  隐私权应归于民法范畴。严格的说,中国目前并无真正编纂的民法典,我们可以称其为《民法通则》。但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隐私的定义
  个人隐私
  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2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3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 本帖最后由 华清 于 2010-3-1 1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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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布袋 + 2 辛苦版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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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悔恨过去,不奢求未来. 不拿HBV来说事!
行行且行行,且行且珍惜!  见了便做,做了便了,了了有何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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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从容,立足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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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8:52 |只看该作者
与时俱进、与时偕行、与时消息
不悔恨过去,不奢求未来. 不拿HBV来说事!
行行且行行,且行且珍惜!  见了便做,做了便了,了了有何不了!
我要睁大了眼,让你缩回去的,小样的H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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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8:53 |只看该作者
虽然是引用的,再给自己加8分!
不悔恨过去,不奢求未来. 不拿HBV来说事!
行行且行行,且行且珍惜!  见了便做,做了便了,了了有何不了!
我要睁大了眼,让你缩回去的,小样的HBV。
淡定,从容,立足当下。
我在想---------我来这里是做什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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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23:56 |只看该作者
版版辛苦啦。
以下是百度的。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12]“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13]“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14]笔者认为,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故笔者比较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
  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公民有权了解其亲生父母、出生时间等个人信息。

根据这个,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与本人有关的信息才会享有知情权。
问题又回到了起点,HBV会对他人造成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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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4:53 |只看该作者
话题2、  我们总是伤心自己没有鞋穿的时候,至到一天看到一个没有双脚的人。 这是用Q的精神在说服自己。           言下之意就是在降底我们的标准与要求。

言:
呵呵,人生的际遇真是难以言语, 最近来了很多新人,这贴子继续玩
相遇即是缘,相随便是家,相惜就是福!
知足都常乐!
古语: 做事如山,为人似水!
我想最起码我们可以:以发展的角度来进行比较,以啊Q的精神来珍惜安宁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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