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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入职体检被拒的相关维权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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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职体检被拒的相关维权的咨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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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斑竹:
    您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本人拉米治疗两年,现在肝功能正常,两对半检测1跟5阳性,DNA检测阴。
    入职体检的时候,若公司以此拒绝我,我能否维权?我这样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嘛?我看都写的大三小三,可是我是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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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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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7:46 |只看该作者
“大三、小三”都是俗称,你属于乙肝携带者,需要定期复查就行,应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若公司因乙肝标志物为阳性而拒录,完全可以维权。但前提是要收集相关证据。另外请参考《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相关内容,以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下载地址 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9v6.doc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小猴子2008 于 2010-2-4 17:47 编辑 ]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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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1:27 |只看该作者
对自己要有信心,这点最重要!@
北京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提供免费维权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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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8 23:24 |只看该作者
乙肝歧视政策须30天内废止 私查乙肝处罚责任
三部委对取消乙肝歧视发“最后通牒”,明确私查乙肝处罚责任
 刊发时间:2010-02-11 10:47:59 新京报 [字体:大 ]   新京报讯 (记者吴鹏)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

  昨日,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
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

  乙肝禁检测范围扩大

  通知中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记者了解到,“不得检测”的范围不仅包括征求意见稿中的“乙肝五项”,还扩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范围扩大到了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即俗称的“HBV-DNA检查”。

  同时,通知也指出,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专家表示,进行转氨酶检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状态,如果是乙肝病人,他们的转氨酶会出现异常。

  通知还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医护泄露隐私暂停执业

  通知表示,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另外,凡属教育、卫生、人社部门发布的“乙肝歧视”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要自接到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详细列出了对违规检查乙肝的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处罚方式。比如教育机构招生违规查乙肝,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用人单位违规,要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

  同时,体检机构不仅要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对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面临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教育、卫生和人社部门如发现在乙肝检查监督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最严重的可以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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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20:47 |只看该作者
可以维权,但是不要报多大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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