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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楼主: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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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8:56 |只看该作者
乙人不如猫狗的时代:看看这个处罚力度!!!
http://news.163.com/10/0126/02/5TU11UHF0001124J.html
核心提示:记者近日了解到,“禁食猫狗肉”被写入《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其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部卫生部,看看你们的“违规检查乙肝罚款一千元”,是不是觉得人的基本权利,连猫狗都不如呢?


加大处罚力度,不要再做秀了!!!


可笑  可悲  可气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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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9: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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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14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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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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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1:53 |只看该作者
ED788681702CS  





   
     您的邮件于 2010-01-27 10:30:00(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已妥投
投递结果: 国家信访局收发章收   
  
   


处 理 时 间  处 理 地 点 邮 件 状 态
  2010-01-25   11:28:00 江门市朱紫邮政所  收寄  
  2010-01-25   16:41:00 江门市朱紫邮政所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江门市  
  2010-01-25   19:53:24 江门市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江门市朱紫邮政所  
  2010-01-25   21:20:29 江门市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北京市  
  2010-01-26   10:23:21 北京市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江门市  
  2010-01-26   11:41:48 北京市  离开处理中心,发往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  
  2010-01-26   12:48:16 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北京市  
  2010-01-26   21:08:09 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  安排投递  
  2010-01-26   21:32:00 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  未妥投  
  2010-01-26   21:47:17 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  到达处理中心,来自总台  
  2010-01-27   10:30:00 北京邮政速递永安路分公司天桥营运部  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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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3:47 |只看该作者
支持614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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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00:2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614等各位战友的努力哦!!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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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49 |只看该作者
支持,周未就去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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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2:51 |只看该作者
必须彻底禁止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否则,你作为员工你能拒绝么?拒绝就表明你是乙肝携带,你必须“被自愿”! 那样单位就可以以其它的理由让你离开或者休息!
最要命的是其他人对你异样的眼光!你还能在原单位或公司呆下去吗?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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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8:30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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