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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人保部、法制办留言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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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保部、法制办留言很重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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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
发表于 2010-1-24 1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昆明小女 于 2010-9-20 20:09 编辑

有空,尽可能多的以多种方式发出我们的声音
1,卫生部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2,国务院法制办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4,教育部部长信箱
http://www.moe.edu.cn/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大投稿信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编信箱等详见: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2009-1-1.html


我的成功留言
希望卫生部具体说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或者具体的岗位,防止被“体检机构”、“用人单位”错误利用
http://61.49.18.90/moh/main?fid=open&fun=show_mail&from=view&nid=117764

说明他们还是看我们的留言的,既然他们在看,我们就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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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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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3:31 |只看该作者
呵呵 没人顶 自己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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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0: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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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8: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辉哥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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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12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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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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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4:21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人保部、法制办留言版很重要,应该每天都会有专人处理的。
今天已经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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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4:47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捧捧场,卫生部我经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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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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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1:07 |只看该作者
留言固然重要。切记不要忘了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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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9
发表于 2010-9-20 20:04 |只看该作者
留言去:

尊敬的领导:
    您好,希望您在百忙中读我的这封信。
   
    我想就有关有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医的规定的医师法律提几个修改建议:
    我们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这个规定具体指的是什么情形?是把乙肝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能正常)排除在外——乙肝携带者不能通过执业医师的注册体检吗?此规定过于简单,不够科学合理。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体检机构”、“用人单位”错误利用。

    比如:
    通过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的咨询: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卫生局、曲靖市卫生局、临沧市卫生局均不允许乙肝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体详见附件一)《执业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的表述不规范,极易使地方卫生局错误的认为乙肝不能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是理所当然的事。医疗卫生系统的乙肝歧视是所有行业中歧视最严重的,希望领导在制定文件时,考虑到这一点。

在《执业医师法》中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能注册就无法行医):(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规定禁止乙肝从事的行业、岗位吗?
   
    我们现行的执业医师相关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规定不一致: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难道国家只允许乙肝携带者学习临床医学专业,而禁止乙肝携带者注册执业医师,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吗?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号,已经全面取消了所有高校入学体检中的乙肝项目。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已经明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入学、就业体检都已经取消了乙肝项目的检测,为什么还要在入职以后的医师注册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不让乙肝携带者通过体检?
   

    这些法律表述的不完善,导致的有些乙肝就业歧视问题无法解决。
比如: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具体详见: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8492139.html。这样造成了很多以学生不能就业,即便就业也是不能通过执业医师的注册体检,不能行医!

    特此,建议对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规定进行修改,以摆脱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修改完全可以参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以及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做法: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体检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具体详见附件三)。

   期盼着您的回复!
                                     一个无法就业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2010-9-21

附件一:
通过云南信访系统:
http://xfservice.yn.gov.cn/xinfang/main.jsp
(一)
向云南昆明市卫生局咨询“乙肝携带者可以从医吗?” (信访件号:200911110000083008
查询密码:ZZSON1)
信访内容: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北大医学部、浙江大学以及我们省的大理医学院、昆明医学院等诸多高校的临床医学专业也都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我的朋友,乙肝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吗?能通过执业医师注册吗?谢谢

昆明市卫生局给我的回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严禁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医疗机构的临床工作本身就属于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医疗单位的招工单位体检套餐中均含有乙肝检测项目。乙肝携带者(大三阳)目前还不能从事临床工作”

(二)
通过云南信访系统,向云南玉溪卫生局咨询:“乙肝携带者可以从医吗?” (信访件号:200912020000084670 查询密码:XIOSOQ)
玉溪市信访局给我的回复是:“一、《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是乙类传染病。”也是不允许乙肝从医。

(三)
通过云南信访系统,向云南曲靖市卫生局咨询:“乙肝携带者可以从医吗?”(信访件号:  200912020000084655查询密码:ZYE52J)
我之前的信访件号:200911220000083898,附件无法打开,我从新发给你们。谢谢! 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并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北大医学部、浙江大学以及我们省的大理医学院、昆明医学院等诸多高校的临床医学专业也都没有限制乙肝携带者报考。我的朋友,乙肝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吗?能通过执业医师注册吗?谢谢
云南曲靖市卫生局给我的回复是:同志:你好!     你通过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提交的来信收悉,经曲靖市卫生局办理,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病毒肝炎为乙类传染病,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不予注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体检为“大三阳”而肝功能正常,经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期的,可以进行医师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但不能排除有传染性的,不可以进行医师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若有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四)
通过云南信访系统,向云南临沧市卫生局咨询:“乙肝携带者可以从医吗?”
信访件号:200911220000083901 查询密码:5I96LP

云南临沧市卫生局的信访回复:您好,现就你来信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个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作期及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医疗保健业务工作的不予注册”。故作为医生除不能从事接触有创伤性的医疗工作(如外科、产科等),如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者也能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附件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来源: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342.htm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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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20:04 |只看该作者
来源:http://www.gov.cn/flfg/2008-05/12/content_968012.htm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来源: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342.htm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007年02月28日 16:15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
http://gaokao.chsi.com.cn/gkxx/zcdh/200702/20070228/754576.html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2010-02-10
卫生部网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1/201002/45970.htm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81/201003/46156.htm
教学厅[2010]2号

附件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体检取消乙肝检测项目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用新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的通知 (桂卫医〔2010〕142号)
文章来源:
广西卫生信息网 http://www.gxws.gov.cn/2010/8-17/12060362315.htm
青年人网 http://www.qnr.cn/yiyao/hushi/news/201009/547188.html

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6号)要求,各单位立即停止护士执业注册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检测。我厅根据文件要求,制定了新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卫医〔2009〕102号)中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同时作废。
下载附件: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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