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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告维权战友书:发邮件、传真只是举手之劳(0118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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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维权战友书:发邮件、传真只是举手之劳(0118更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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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5:37 |只看该作者
我就不晓得为啥子,就算企业都不要乙肝患者,那乙肝患者还是照样在工作,照样出入各种场合,宴会,餐厅,说不定你在餐厅就餐的时候,前后左右全都是乙人。你用的碗筷正是乙人所用过的,温馨提示你下次在外就餐一定记得自带碗筷。现在的人一个个都是表面风光无比。亲爱的老板大人,告诉你吧,你现在正意淫做你对面的漂亮小妹妹她就是一个乙人。难道你包情人,上床之前还要出具一份体检证明吗?所以即使你们不要乙人在你们公司上班,那你每天还是会接触so many 乙人。所以,觉悟吧,老总们,我们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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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6:23 |只看该作者
刚下载了,立即修改发送.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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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6:53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发给部分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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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6:5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昨天3封挂号
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占有们不能坐视了,行动起来!!
努力不一定有回报,不努力一定没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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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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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7:20 |只看该作者

所有媒体都要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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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9:0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跳出阴影 于 2010-1-3 16:23 发表
刚下载了,立即修改发送.楼主辛苦了!

谢谢,辛苦一点没关系,只要有人做。
我也不想再顶此贴了,总是自己顶,那个小路会讽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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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9:11 |只看该作者
顶起,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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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9:29 |只看该作者
很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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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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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9:30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向卫生部邮箱;
感谢卫生部为消除乙肝歧视所做的努力。
   从10月10日后,肝胆相照的网友们向国务院、卫生部等寄去了至少上千封建议信,并发去了大量的邮件。向他们提出了建议,提出了七大疑点,请求卫生部在制定意见时考虑(附件①)。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并没有遏制乙肝歧视,其根本原因除没有处罚措施外,更是缺乏操作性。为使新出台的“意见”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我特提如下意见,供参考:
   从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的表态内容可以看出:取消就业、入学体检的乙肝两对半已成定局,也确实能缓解乙肝歧视。与《意见》所不同的就是将“不得强行”改成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禁止”。然而,如果其明显的漏洞得不到纠正,即使再出台一个“意见”也将无法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在各种体检中要求“医疗机构在体检时注意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一说,却根本无法操作或说操作性极差。“福利体检”、“入职体检”本身就是一个文字上的游戏,无法界定体检的性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如最近在重庆大学毕业生小李(化名)的身上就发生了这样的“怪事”。10月,他被我市一摩配企业录用为实习生,招聘主管称“实习期4个月,如果表现好可以留在单位成为正式员工”。一个月后,他应单位要求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查明为乙肝大三阳(属乙肝携带者)。不久,小李被通知实习期满,并要求他离开这家企业(附件②)。医疗机构为了获取体检的最大利益,他们可以把体检的“套餐”轻易地改成ABCD等多种类型,让用人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甚至出现如深圳、广州、杭州等卫生局于2007年出台与《意见》配套的文件那样,要求受检人“签署知情协议书”(附件③),变相地强迫受检者接受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如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泰科电子旗下公司泰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被员工投诉:公司要求今年5月1日前入职的2400多名员工全部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体检有A、B、C三组套餐供员工选择,但无论选择哪一组,都难逃对乙肝的检测(附件④)就是“被福利”的典型案例。
     第二、“健康目的体检”中只要带上了“不得强制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一词,就有机会被利益得主的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利用。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便成了一句空话。有了这一明显的漏洞,用人单位也可相应地将所有体检改为“健康目的体检”。正如贾继东教授在接受东方时空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很难做到不歧视。今后出现以其它非乙肝歧视的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赶出校门、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将让他们更找不到证据。
     第三、表述成“乙肝五项”并不严密,一些用人单位以化验乙肝病毒指数的重要指标DNA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如在国家公务员网“DNA为阳性的,不属于乙肝携带者”(附件⑤)。
  第四、乙肝携带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的权力,除非可能与血液直接接触的工作外,不应该由卫生部出于“关心”为目的作出限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村,农民并不因为是乙肝携带者而不去从事重体力劳动。

     显然,过去出台了包括《意见》在内多达六部的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之所以不能消除乙肝歧视,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操作性。法律法规的价值体现在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上.一部没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哪怕说得再漂亮,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希望卫生部能以国家大局为重,制定一定具有操作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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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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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 19:31 |只看该作者
每天都发呀,,举手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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