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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各位战友,法律人士:
    我想咨询一下,我2005年7月进入北京的一家公司于今年六月份在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中查出[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大三阳病毒携带,公司给了我三个月的治疗期,期间是给我发三个月的病假工资,现在三个月结束了,公司又不让我回去上班,让我什么时候转成小三阳之后再回去上班,这就相当于是无限期延长了,并说根据我在公司工作了四年,再给我一个月的病假工资后就不再发我工资了。因为我之前也咨询过,只要是放病假就必须得支付我病假工资,这样我就不同意了,后来公司就给我两个选择,要不就是接受他的这个条件,要不就是协议终止劳动合同,一次结清。现在我就想咨询一下,如果是还按病假走,他是不是要给我一直支付我病假工资呢?另外的我合同是到2011年9月到期,如果我和他协议终止合同的话,我可以提出什么条件,或者说我可以提出多少的赔偿金呢?
     这是我之前在网上找的资料,麻烦帮我看一下是否可按此向公司提出要求赔偿?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法定医疗期为3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法定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
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或以解除劳动关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排工作,如需延长假期的必须支付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至假期结束或劳动合同到期。
四、协议终止劳动合同的,须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才有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工作年限来定,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综上所述,你医疗期满后可以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不同意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偿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满后公司可以不再支付病假工资。

   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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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0:31 |只看该作者
你医疗期满后公司仍不同意你回公司工作,单位应给你一定补偿。但我认为那样的补偿不足以体现对单位歧视乙肝携带者行为的惩罚。因为单位最重要的是侵犯了你的平等就业权,因为乙肝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乙肝有平等就业权,另外你并不属于“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建议你参照《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相关内容,收集证据后和单位沟通交涉,若交涉不成可通过诉讼维权。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下载地址 http://www.hbvhbv.name/files/guide2008.doc
倡导平等,反对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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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23:4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谢谢版主!!我现在心里大至有个底了。
我会把事情处理的进展情况在这里公布出来,希望大家能帮助我出出主意提点见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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