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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深圳办健康证不查乙肝项目请大家监督
楼主: 西北草原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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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健康证不查乙肝项目请大家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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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3:16 |只看该作者
好消息啊,顶一下,希望汪主任说的能百分百落实到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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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3:36 |只看该作者
我早上去申请深圳盐田第一证。。去办之前打了电话25552177咨询办证的流程。。接电话的那个女的员工服务很好。我说前两天报纸已经报道深圳这周开始不再将乙肝检查结果做为健康证的办证结果。她叫我稍等了一下。好像在咨询领导。后来答复说乙肝的检测结果不影响办健康证。。早上就花了85元办了一个。虽然健康证对我没有什么用处。。但是办健康证是我们的权利。。。谢谢狼兄的努力。。深圳的消除乙肝歧视你记一等功。。谢谢你。。周四拿证后再说。。

2009年10月22日。。已经在深圳盐田领取健康证

[ 本帖最后由 chanjy 于 2009-10-22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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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3:46 |只看该作者
南京有战友已经拿到公共类的健康证,当然过程也是据理力争的。
即心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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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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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4:44 |只看该作者
深圳是一证通用,此贴回复桂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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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5:01 |只看该作者
!黎明就要来了,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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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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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6:53 |只看该作者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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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6:5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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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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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7:01 |只看该作者
经核实,存在误读。
市疾控中心及下属的预防保健所,或是防疫站。——
办食品餐饮,公共场所类的健康证(一证通用)还在查乙肝项目但不影响办证(这块蛋糕很大一时半会很难取消)。
工厂类的健康“检查证”取消了乙肝项目的查测。
但是医院的现在还没有收到最新调整的消息。所以维权任重道远

黄铮写《公民建言》送深圳市卫生局
http://huangzheng2009.m.oeeee.co ... 9/10/18/748381.html
  送给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建议信

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

一、在企业招聘中,如何防止医院和企业串通一气,偷偷检测乙肝信息,然后以其他名义拒绝乙肝人?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把体检放在前面,把面试放在后面,这样,它就可以用综合素质不高之类的理由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这种隐性的歧视,需靠合理的程序、法律设计来反制,可规定:必须把体检和面试作为是否录取的最后两套关卡,而且必须把体检放在面试的后面,而且,面试之后,必须给出面试是否合格的结论。研究生复试的体检,与此类似。

二、福利体检中:单位不得指定医院,仅仅确定费用标准;应由体检者自行选择医院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然后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三、尽管抽血体检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由于抽血体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的职业需要,任何抽血体检都是多余的、都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所以,除了外科医生、牙医等容易经由血液传播疾病、威胁公共安全的职业,以及运动员、警-察、军-人等必须身体相当强壮的职业外,任何制度性体检、集体性体检(如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在职体检、在校体检),均不得抽血。

四、如何防止“被自愿”检测?

在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必须为乙肝检测设定明确的门槛条件和程序。把持这个门槛的机构和个人,既需赋予相应的职业权力,也需在其渎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规定:乙肝标志物的检测,须设定以下门槛条件和程序:
1、任何人,若要进行任何涉及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必须先向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提交申请单,该体检机构须把申请单交给一名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医师,由他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2、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执业医师须在申请单上签字,并注明批准的原因。该原因必须为以下两种原因中的一种:
(1)这是易于导致疾病传播的岗位(外科医生、牙医等涉及血液接触的工作)的入职或在职体检,并有该单位的申请公函。
     ——这种检测受检者姓名一栏须填真实姓名。
(2)这是私人检测:除了上述岗位检测之外的所有检测均为私人检测。
     ——私人检测的受检者必须为匿名检测,且不得贴上照片等能够反映个人身份的信息,受检人姓名一栏,只能填写由电脑生成的与当天日期相关的某个流水号数字。
3、从该执业医师起,到最终检测结果出来,这所有环节中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必须一一签名。
4、最后的检测结果交回该名执业医师。
5、必须由受检者自己从该名执业医师处领走检测结果(含申请单、化验单),任何人不得代领。

——根据“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法学原则,规定:符合上述门槛条件和程序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行为,为合法行为;其他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行为,为非法行为。

五、违法检测公民的乙肝信息,或者在传播性职业中漏检误检,须给予体检机构足够强度的惩罚。惩罚太小,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由于医院等体检机构(包括该机构中的职员),在乙肝检测中,既可以牟取到即期的体检费收益,还可以在乙肝检测中,牟取到“推销疾病以卖药”的远期收益,所以,在乙肝检测问题上,医院等体检机构,天然地存在着“公器私用”的牟利冲动,所以,在涉及乙肝的违法体检事件中,体检机构负有主要责任,也即,大部分的惩罚,须由体检机构及相关的执业医师来承担。

对于体检机构而言,每违法检测一个人的乙肝信息,或者每在传播性职业中漏检误检一例,须罚款9万5千元,相关执业医师,须罚款5千元。这10万元的罚款中的一半,作为对受害公民的赔偿金。另一半,上缴财政,作为表彰那些守法执业的体检机构的奖金来源之一。

六、对于每年的体检工作中没有出现违法检测事件的体检机构,每年年底,由财政拨款,给予10万元的表彰。表现良好的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由所在体检机构给予奖励。





                                                                                                                                                                             黄 铮

[ 本帖最后由 西北草原狼 于 2009-10-19 17: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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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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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8:33 |只看该作者
狼侠是个大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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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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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8:42 |只看该作者
明天将快递寄出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送给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建议信(本人将亲自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邮编:100044 
收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陈竺部长(收)

尊敬的陈竺部长,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同时也是一名乙肝携带者。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建议:





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

一、在企业招聘中,如何防止医院和企业串通一气,偷偷检测乙肝信息,然后以其他名义拒绝乙肝人?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把体检放在前面,把面试放在后面,这样,它就可以用综合素质不高之类的理由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这种隐性的歧视,需靠合理的程序、法律设计来反制,可规定:必须把体检和面试作为是否录取的最后两套关卡,而且必须把体检放在面试的后面,而且,面试之后,必须给出面试是否合格的结论。研究生复试的体检,与此类似。

二、福利体检中:单位不得指定医院,仅仅确定费用标准;应由体检者自行选择医院和体检项目进行体检,然后凭发票回单位报销。

三、尽管抽血体检在有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但由于抽血体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所以,必须严格依法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的职业需要,任何抽血体检都是多余的、都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所以,除了外科医生、牙医等容易经由血液传播疾病、威胁公共安全的职业,以及运动员、警-察、军-人等必须身体相当强壮的职业外,任何制度性体检、集体性体检(如入职体检、入学体检、在职体检、在校体检),均不得抽血。

四、如何防止“被自愿”检测?

在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必须为乙肝检测设定明确的门槛条件和程序。把持这个门槛的机构和个人,既需赋予相应的职业权力,也需在其渎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规定:乙肝标志物的检测,须设定以下门槛条件和程序:
1、任何人,若要进行任何涉及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必须先向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提交申请单,该体检机构须把申请单交给一名相关专业的注册执业医师,由他决定是否通过审批。
2、如果申请得以批准,该执业医师须在申请单上签字,并注明批准的原因。该原因必须为以下两种原因中的一种:
(1)这是易于导致疾病传播的岗位(外科医生、牙医等涉及血液接触的工作)的入职或在职体检,并有该单位的申请公函。
     ——这种检测受检者姓名一栏须填真实姓名。
(2)这是私人检测:除了上述岗位检测之外的所有检测均为私人检测。
     ——私人检测的受检者必须为匿名检测,且不得贴上照片等能够反映个人身份的信息,受检人姓名一栏,只能填写由电脑生成的与当天日期相关的某个流水号数字。
3、从该执业医师起,到最终检测结果出来,这所有环节中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必须一一签名。
4、最后的检测结果交回该名执业医师。
5、必须由受检者自己从该名执业医师处领走检测结果(含申请单、化验单),任何人不得代领。

——根据“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的法学原则,规定:符合上述门槛条件和程序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行为,为合法行为;其他的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行为,为非法行为。

五、违法检测公民的乙肝信息,或者在传播性职业中漏检误检,须给予体检机构足够强度的惩罚。惩罚太小,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由于医院等体检机构(包括该机构中的职员),在乙肝检测中,既可以牟取到即期的体检费收益,还可以在乙肝检测中,牟取到“推销疾病以卖药”的远期收益,所以,在乙肝检测问题上,医院等体检机构,天然地存在着“公器私用”的牟利冲动,所以,在涉及乙肝的违法体检事件中,体检机构负有主要责任,也即,大部分的惩罚,须由体检机构及相关的执业医师来承担。

对于体检机构而言,每违法检测一个人的乙肝信息,或者每在传播性职业中漏检误检一例,须罚款9万5千元,相关执业医师,须罚款5千元。这10万元的罚款中的一半,作为对受害公民的赔偿金。另一半,上缴财政,作为表彰那些守法执业的体检机构的奖金来源之一。

六、对于每年的体检工作中没有出现违法检测事件的体检机构,每年年底,由财政拨款,给予10万元的表彰。表现良好的相关专业执业医师,由所在体检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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