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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常州卫生局确定食品健康证的办理取消了两对半-更新 ...
楼主: xfj8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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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卫生局确定食品健康证的办理取消了两对半-更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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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0:31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还是利益的驱动,如果乙肝检查不得收费的话早就不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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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1:11 |只看该作者
就乙肝问题至卫生部的公开信
                                                                                              -为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建议
尊敬的领导您好: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

邓海华介绍:“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的我很高兴听到这样的消息,这不仅体现了科学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乙肝携带者这个群体的关注,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在加强乙肝防治工作和知识宣传的同时,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防治工作、关心乙肝患者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虽然卫生部在2007年就已经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但事实表明此乃一纸空文,其中的条文语句漏洞过多,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尺度过低,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在《意见》中,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但被部分卫生局将其改成“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摘自广州市卫生局文件)或“与委托单位签署知情同意书(摘自杭州市卫生局文件)”,将责任推给用人单位。

乙肝歧视深入人心,消除乙肝歧视政府应有所作为!在这里提出本人建议供卫生部参考,希望能够得到采纳,更希望的是卫生部能够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真正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
①、将乙肝二对半的检测改为乙肝的相关检查更为合理。
理由:有不少医院将乙肝表面抗原划为肝功能,或者在新法实施后将乙肝两对半中第三、四项划为肝功能中,演变为对大小三阳的歧视,从而可以继续假借为他人健康为名谋取利益。
措施:将肝功和乙肝相关检查项目严格区分,禁止医院在入学入职体检中检查乙肝相关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最好将乙肝相关项目的检测定性为医学需求时方可检查。

②、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理由:自2007年《意见》出台后,医院针对此文件采用让单位或员工签署乙肝检查知情同意书,将责任推脱。
措施:将“不得强行”改为“禁止”,即使员工或用人单位签署知情同意书仍然无效,可以有效规避医院钻文件空子的行为。

③、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流程。
理由: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设定两种体检套餐,一种是应对领导的用工体检套餐,另一种为个人体检套餐。在实际操作时推荐用人单位让员工去做个人体检套餐作为进入公司的“门槛”。
措施:a、与劳动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联合下发职工入职后再体检的规定。
      b、需做乙肝标志物检查时要求主任医师签字方可执行。
     c、个人体检时医院不得电子照相或检查个人任何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④、规范单位福利体检时乙肝标志物的检查。
理由: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实施新一轮的福利体检,在此过程中检查乙肝标志物,因为新法规定的只是在入职体检中不得做乙肝相关项目的检查,并未规定入职后的对乙肝的检查,此种情况极有可能导致第一天入职报到,第二天福利体检被辞退的命运。
措施:规定医院不得为用人单位做乙肝相关项目的检查。

⑤、规范医院的体检程序,要求对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理由:医院往往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公司,至于报告里有没有乙肝项目,员工无法获知。
措施:任何体检报告需密封后交给员工本人,若医院私下偷检员工乙肝项目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处理重罚。

⑥、对违反规定的医院及单位加大处罚力度。
理由:2007年《意见》中对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这根本没有半点威慑力。
措施:a、在处罚中具体责任到医院的某个负责人,当需要做乙肝相关检查时应由负责人亲笔签字后方可执行(不得将只有签名后的纸张复印留待备用,以此逃避责任),对违规人员吊销医生执照并对医院处以罚款,罚款数额可以借鉴台湾的数字30—150万新台币,换算为人民币应为8-40万。
      b、对单位违反规定的,要求员工作乙肝相关检查的处以8-40万罚款。

⑦、规范用语,句子不应该有让人误解的地方,并对重要部分直接阐明。
理由:本人在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领健康证时,对方抓住《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中的“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播疾病”中的“等”字,强行将乙肝检测放进去,并且辩称乙肝大三阳即使肝功能正常、B超显示肝脏无损伤仍不属携带者的言论,在电话交谈中本人一时激愤,请求对方将艾滋、疱疹、口臭、脚气、头上长疮、身上有痣等一并加入。
措施:对生活中常见的实例应当写入文件,避免被肆意篡改或强行歪解。

⑧、将法律另有规定的列举出来。
理由:有不少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或在医院的诱导下强拉硬扯的表明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
措施:具体规定需要做乙肝项目检查的特殊工种。

本人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心力交瘁,一次又一次的因乙肝歧视失业,一次又一次的因乙肝歧视想到自杀、一次又一次的看到过国家先后出台过各项保护性条例如同一纸空文。如今卫生部能够再次提起此事,我作为一名乙肝携带者为政府一直在关注我们感到感谢。在此祈祷:
1、此次意见的出台没有再次从满怀希望到失望透顶的心理历程;
2、此次意见具有切实可行性;
3、此次意见能够条文清楚,重点部位没有模棱两可的话语,尽量减少“等、等等、可以、不得强行、自行规定”的词语;
4、此次意见的条文能够逻辑严谨,杜绝医院及用人单位钻空子;
5、切实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避免此次指导性意见口惠而实不至。


此致

敬礼
                                                      
                                                                                                                                                       歧视知多少   
                                                                                                                                                       200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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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1:43 |只看该作者
呼吁接种乙肝疫苗信
国家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对乙肝携带者逐渐放松了门槛,但其实也对众多人群有了一定程度的威胁,虽然传染没有社会传说的那么可怕,但还是具有传染性的!我们不能将自己携带病毒的痛苦加到其他健康人身上,哪怕只有千万分之一的感染率,在此我呼吁国家能够让大众接种乙肝疫苗,大幅度降低乙肝疫苗的价格,保证全国人民免受乙肝病毒的困扰!!!不胜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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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2:03 |只看该作者
老乡 辛苦了。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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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14:57 |只看该作者
人权网又刊登了我的一封信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 ... 20091013_500942.htm,我在此呼吁大家别光在论坛里发牢骚,应该多向政府部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要求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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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09:11 |只看该作者
人权网刊登了我发的给卫生部的公开信,谢谢人权网http://www.humanrights.cn/cn/dt/gnbb/t20091014_5013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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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0:00 |只看该作者
明天就要拿证了,有点紧张,不知道其他项目正常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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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3:24 |只看该作者
10月16日更新,健康证已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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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20:45 |只看该作者
老乡 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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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9: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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