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国务院参事室:乙肝歧视有悖于高校所担当的“社会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09-10-12 12:28     标题: 国务院参事室:乙肝歧视有悖于高校所担当的“社会责任”

2009年10月9日,西南交通大学在其学校的网站上发布了引进人员的体检标准,其第6条明文规定:慢性肝炎、肝硬化;乙肝病毒感染急性传染期(大三阳)视为体检不合格;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三阳、单项表面抗原阳性等)原则上视为不合格。姑且不论这样的规定在医学上是否科学,但它却清楚地表
明了只要某人是乙肝携带者,即使读到硕士、博士,甚至博士后,对不起,不能或原则上不能来我校当教师!

    乙肝歧视让人心痛,因为它发生在了最不应该发生的地方,就是本应崇尚科学、反对愚昧;申张正义、反对歧视的高校!

     从《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办新发(2006)160号,到《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到《就业促进法》,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再到新近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一而再、再而三地禁止乙肝歧视,也一而再、再而三地清楚表明国家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方针。

    然而,身为国家的高等学府,本应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应崇尚科学、反对愚昧,本应伸张正义,反对歧视,结果却是置国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于不顾,置科学正义于不顾,仍然无情地歧视乙肝人群。

    可以做学生,但不可以做教师,这是西南交通大学的什么逻辑?置科学、法律于不顾,这怎能“以人为本”?现在有的企业在用人方面还能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享受国家财政资助的西南交通大学的“社会责任感”在哪里?

    上面仅仅是明文发布歧视乙肝人群的一例,类似的事例在整个教育系统其实为数不少。诚然,只要不取消乙肝检测,消除乙肝歧视就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请有关部门关注教育系统的乙肝歧视现象,采取得力措施,使这种无视科学、无视法律的现象不再在教育系统上演!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10/11/content_7386.htm
作者: 飞奔去月球    时间: 2009-10-12 12:31

国务院参事室还是非常关心我们的~~

战友的文章也写的很好啊~~

我也发了邮件过去,可是没有消息

加油吧~
作者: ccbzou    时间: 2009-10-12 14:43     标题: 好文章,建议发给学校的校长看

说的他们无地置容!!!
作者: 不要怕它    时间: 2009-10-12 15:05

他们校长的邮箱是多少?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10-12 15:08

这样的歧视是太名目张胆了,不过也是社会大环境歧视给闹的,培养出来学生,哪哪不要,就业率上不去,所以越来越歧视,恶性循环。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10-12 15:09

顶!!!!!!!!!!!!!
作者: liwangdong    时间: 2009-10-12 15:22


作者: 肝胆相照009    时间: 2009-10-1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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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ysx    时间: 2009-10-12 16:51

没想到母校也搞引进歧视,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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