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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以前发个用人单位科普邮件:
我想你跟我一樣,認為作為一個負責人,一名領導,一位前輩,應該是灑脫不失沉穩,知識淵博而不失謙虛,寬容大量而不失威嚴,是值得新人敬重的!
所以我們必要用一點點的時間,積累那些必要的常識:
您一定要了解的乙肝(HBV)常識:
由於醫療廣告過分誇大乙肝傳播性,特別是誇大乙肝會通過共同進餐傳播,給大家造成誤解,致使眾多的乙肝攜帶者在諸多社會生活領域遭受到日益嚴重的歧視,國際早有定論:乙肝只有三種傳播方式:1.母嬰傳播 2.血液傳播 3.性傳播,我想這些傳播途徑都不會在工作中發生;
1.醫學界將感染HBV但無症狀的個體稱為HBV攜帶者(健康帶菌者),不視為病人,大部分攜帶者終生不發病。
2、與HBV攜带者一起學習、生活和工作是不會感染上HBV的。
乙型肝炎不是呼吸和消化系統傳染疾病,國際醫學界一致認為:乙型肝炎病毒主要通過母嬰, 血液和性传播,都可以歸結為血液疾病(並不會通過吃飯,共事等日常接觸發生傳染)
無論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都是攜帶者,其主要傳播途徑仍然是:母嬰, 血液和性传播,這點不會有任何變化。
3.中國是乙型肝炎高發地,平均攜帶率為9.09%,约有1.2亿,我們大多數人生活在乙肝的“包圍”之中的,采取簡單的“隔離”措施並不會產生多大的效果,相反,把這個超過1.2億的國民列為“二等公民”並加以歧視,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全球任何其它國家裡,乙肝是作為個人隱私受保護的,公眾在求職時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既使是在飲食或服務性行業,其它國家為什麼不查?是他們沒有乙肝嗎?不是,乙肝在世界范圍都存在,有的國家比例還很高,如新加坡是13.6%,菲律賓是9.15%,韓國是12.3%,印度尼西亞是5.5%,澳大利亞是2.5%,日本是13%,埃及甚至是66%,但是他們這些國家在就業,入學等方面都不查乙肝,他們的乙肝帶菌者都在本國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難道乙肝會區別對待,只傳中國人,不傳其它國家的人?當然不是,甚至同為中國人,香港也不查乙肝,難道乙肝就會區別對待,只傳大陸人,不傳香港人?當然不是,乙肝不會通過日常生活傳染,而只會通過血液,母嬰和性傳播,如果會通過食物傳染,那麼,我們這些人也經常去外面的餐廳吃飯,這麼多年來還不得把全城的人傳染光?既然如此,何必要歧視人家?
國家法律已經明確表示,乙肝攜帶者可以正常工作學習,不得受到任何歧視,乙肝由於傳播途徑特殊,不會對他人構成威協,難道一個國家頒布法律是兒戲,你們還有什麼可擔心的?(劉德華也是乙肝攜帶者,你們也會歧視他嗎?)
我如何保護自己?
注射疫苗是“釜底抽薪”!首次注射3針(半年內),從而獲得對乙肝的免疫力。
企業中,如何處理乙肝?
1. 乙肝携带者日常接触不传染,因而不会危及其他员工的健康安全(企业如果取消入职过程和在职期间的乙肝筛查检测,将省下的支出用于员工注射乙肝疫苗,也
更加经济合算,更加體現公司福利所在); (強查乙肝標志物違法且可能惹上官司)
2. 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
相關法律動態:
08年1月20日CCTV-12“中國法治報道”中強調:“乙肝表面抗原的攜帶,是員工的隱私,既不會妨碍員工正常的工作,也不會給單位帶來額外的損失。”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l 《預防控制乙肝宣傳教育知識要點》──衛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 乙肝通過血液,母嬰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沒有區別,由於乙肝傳播途徑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對周圍人群和環境構成威協,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
l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力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6號)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
(一)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力,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二)嚴格規范用人單位的招,用工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據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准,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指標作為體檢標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注意:單位招工和福利體檢中,均不得包含乙肝標志物,肝功能檢查中不得包含表面抗原,而且需要保護員工的隱私權)
l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條明確規定:乙肝攜帶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即為合格。
l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出以公心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等等.
非常感谢您的阅读!在这里向您致意,送上我最真挚的祝福:好人一生平安,幸福!
以上数据来源:
1.2007年5月勞動部和衛生部聯合發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可点击)(推荐!)
2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條 (可点击) (推荐!)
3卫生部: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维护就业权利(可点击)
4 .浙江省衛生廳下發文件規定醫院不得在招工中檢查乙肝標志物 (可点击)(推荐!)
5. 劳动社会保障部:单位不得拒收乙肝携带者(可点击)
6. 乙肝歧视源于对乙肝的无知(可点击)
乙肝歧视相关诉讼:
1.伟易达(线路板领军企业,索赔2.4万) 国美(电器连锁领军企业索赔10万)(可点击)
2.乙肝病毒携带者起诉诺基亚歧视索赔50万元(可点击)
3.四名乙肝携带者求职被拒状告富士康索赔20万(可点击)
4.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可口可乐生产商被诉就业歧视(可点击)
5. 新浪 歧视乙肝者应付出代价(可点击)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09-10-8 10:4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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