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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无心发邮件者请止步,这是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的邮件。 ...
楼主: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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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心发邮件者请止步,这是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的邮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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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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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7:03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送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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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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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21:38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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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22:05 |只看该作者
那些官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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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22:1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漫步1981 于 2009-10-8 22:05 发表
那些官员有用吗?

请你看看楼主怎么说的?你有什么高招,请你拿出来让大伙开开眼界?
原帖由 614 于 2009-10-6 14:45 发表
不是只说说,更不是只看看。
一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大家都来参与才能排山倒海!

赞成我观点的战友们,请你也在此基础上作些修改后,发给卫生部和法制办。
认为“作用不大的战友们”,也请你们复制此邮件发出去。

认为没用的网友们,请你千万别说没用,因为这是我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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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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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5:2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首先,请允许我向您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感谢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过程中仗义直言,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带来的希望,带来的重生的机会。在中国大地上横行多年的乙肝歧视,必将因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颁布而日见消退。从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时候起。我终于可以像其他国家的乙肝携带者一样有了理直气壮的饮食业的从业资格。
现在,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在实际中办理健康证时仍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各地办证机构仍然在继续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对乙肝携带者的饮食业从业资格加以拒绝。为使《食品安全法》得到准确地贯彻落实,建议卫生部将过去的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修改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建议修改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上两条规定中的“病毒性肝炎”也应进行修改并具体细化,即将原“病毒性肝炎”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以便各地办证机构操作。
现在中国的乙肝携带者还面临着在招,用工体检中被任意检查乙肝病毒指标,个人隐私无法受到保护的困境,无法享受像公务员招聘体检那样的正规待遇,但这些中国特有的现象是中国长期特有的环境造成的。只要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卫生部领导的关怀,我们的心就是温暖的。我们始终坚信在您们关怀下,一切都会解决的。谢谢。
                                             安徽  李辉 敬上 
                                                    2009,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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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22:29 |只看该作者
发了。支持
今年七月份才发现论坛,虽然上论坛的时间不长,但见证了从《条例》的修改到现在全国许多地区可以拿健康证的整个历程。期间感受到了邮件和信件的作用和力量。一个邮件一封信起不了多大作用,但100封1000封效果就不同了。也许正是因你一封邮件改变了自己和一亿战友的命运。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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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8:50 |只看该作者
我成功发送了,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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