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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重庆极有可能率先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请战友一起努力 ...
楼主: 风雨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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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极有可能率先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请战友一起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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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7:5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单恋光明 于 2009-10-5 17:28 发表
强力支持,强烈顶!参与进来了


小鱼的建议很好: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应该改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去掉强行二字!”
避免以后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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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8: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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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8:04 |只看该作者
除了把"强行"去掉"体检标准"也应该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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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8:1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10-5 18:04 发表
除了把"强行"去掉"体检标准"也应该去掉

这个说法很好: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

修改补充说明:
一、原条款只重复《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拒录携带者,没对《就业促进法》进行细化,不符合条例应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制定的法规应做到防患于未燃,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同理类比,要防止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应先禁止酒后驾车,而不是发生事故后才采取补救已晚了
三、《就业促进法》实施近两年几乎近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知晓乙肝身份后以其它借口拒录.
四、当发生了乙肝岐视拒录后才可申诉补救,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实质是政府行政失当或缺位的表现,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内容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具有前瞻性地防止乙肝歧视事件发生,也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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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8:15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应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及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违反该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收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理由:1、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没有危害。体检乙肝标志物对“保护公民的健康”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只能给用人单位提供歧视或变相歧视的依据。
2、《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立法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虽然使部分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予以歧视,但变相歧视却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受聘者“自愿”体检乙肝标志物;医疗机构没有履行2007年卫生部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标志物的体检。
3、医学专家及媒体一再呼吁:入学,入职取消乙肝标志物项目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明智之举。(见附件)

附件:
医学专家
刘士敬
http://shijingliu.blog.sohu.com/
2009-08-04 | 常规体检应该取消乙肝项目
2009-08-05 | 应该将乙肝从二类传染病中剔除

庄辉院士
院士支持取消常规体检乙肝检测 对周围人没威胁
http://health.sohu.com/20090804/n265703615.shtml
30多年与乙肝斗争的日子
2009年09月29日12:43  来源:人民网-《生命时报》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106977/10139252.html
      
蔡浩东大夫
新华网:——专访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晧东20090806
http://news.xinhuanet.com/2009-08/06/content_11835273.htm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贾继东主任
http://www.hbvhbv.info/forum/red ... amp;goto=nextoldset

新闻传媒
新华网
发达国家不查乙肝
http://news.xinhuanet.com/herald/2009-08/06/content_11834393.ht
【头条】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激辩的背后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1830875.htm

CCTV
【头条】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激辩的背后
http://news.cctv.com/china/20090805/111518.shtml

中国青年报:如何因势利导化解社会对乙肝的误读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8/06/368388.shtml

人保部:用人单位不应将乙肝体检作为准入限制
http://news.163.com/09/0804/11/5FSCQ42A0001124J.html

“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人民日报-人民时评)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 ... /content_313063.htm
凤凰网:乙肝专题,取消两对半一个美丽的“误解”
http://news.ifeng.com/opinion/topic/yiganjiance/

新华报业网:
卫生部“否认门”过于草率
http://news.xhby.net/system/2009/08/04/010559406.shtml

腾讯专题:不折腾乙肝病毒携带者
http://view.news.qq.com/zt/2009/yigan/index.htm

后评论 网易 第73期 20090805
乙肝:被夸大的恐惧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2Q9L/yigan090805.html

健康报
体检查乙肝或许本来就没必要
http://www.jkb.com.cn/document/9 ... J&sKeyWord=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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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8: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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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18:49 |只看该作者
还是日剑想得周到,第五十四条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当官的不怕罚款,就怕降职。所以我强调了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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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21:12 |只看该作者
顶 我已经发了 以后只要有邮箱  我每天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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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21:28 |只看该作者
不强行,就是被自愿了。哈哈哈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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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5 21:50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医疗机构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并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除了患有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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