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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长信箱这样回复我们!!!!
楼主: 浏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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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长信箱这样回复我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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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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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00: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气一般般 于 2009-10-6 13:33 发表
无语

我绝不会无语,本人已多次向卫生部提出要求修改.
把它放在这里讨论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只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才有修改的可能.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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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09:27 |只看该作者

大家积极写信

大家积极写信给卫生部要求修改与《食安法实施条例》相悖的过时文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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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09:4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最应该鄙视的就是卫生部和教育部!卫生部人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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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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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0:25 |只看该作者
我于6月13日,苏志讲话后就向卫生部发去邮件,要求修正,但一直没有答复.
根据卫生部苏志发言,以下回复应作修改了
读信密码:45824026 姓名:刘剑 邮箱:XXXXXXX
电话:07XXXXX22X3

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http://61.49.18.90/moh/main?fid= ... =view&nid=63330
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
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
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
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
5.美容、整容等工作;
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因此第1,2,3.4,6都不符合科学的说法.
苏志说,我们要尊重科学.消除误解.现不少用人单位把第6条当做歧视的法宝,把老师等行业都定为第6条,敬请卫生部将此内容作一修改,防止大面积的乙肝歧视.谢谢!!

大家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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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2:49 |只看该作者
614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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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2:49 |只看该作者
向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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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勋章 东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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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3: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bvhurdme 于 2009-10-5 06:40 发表
卫生部是歧视的龙头大哥。。。。

歧视的根源!
我还活着!你呢!QQ894626239沈阳市小丽轮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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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7:32 |只看该作者
就是,歧视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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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1:08 |只看该作者
那是08年的好不好.
认知,总有个过程的.
歧视总是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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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6:56 |只看该作者
陈部长这样的话真的是太让我们伤心了,如果他的话登在报纸上会加大社会对我们乙人的歧视。连卫生部都这样歧视何况下面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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