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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就健康证的申领正式发文!(9月25日) ...
楼主: liangwa5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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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健康证的申领正式发文!(9月25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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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1: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亭亭如盖矣 于 2009-9-25 19:54 发表
这个文件的含义非常明确了——我给用最通俗易懂的话翻译一遍吧:
XXX卫生局:
关于办理健康证这件事情,你们卫生局以后就不要再来烦我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是已经有了吗?现在怎么办我不管,反正食品卫生法是肯定不能用了,你们参照新法律自己看着办吧,反正只要不违法不给我添麻烦就行,这件事情你们要办得八面玲珑各方都没有意见才好。总之,你们卫生局想拿我卫生部当挡箭牌是门儿都没有的。...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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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1:25 |只看该作者
就是即使像盖大哥解释那样,还是改变不了目前各自为政的现状,卫生部这就是不表态的一种表示。等于没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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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1:36 |只看该作者
看了半天真感觉模棱两可,不知在说啥。如果真是如盖版主所说的就太好了。

但各地卫生局不属于卫生部管的吗?写得这么隐晦。卫生局能领会知道其中的奥妙吗?如果不领会的话。继续沿用原来的做法。也符合卫生部的答复啊。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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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16 |只看该作者
从“其检测项目应符合所在地的规定,”中可得出两点信息:1,各地可制定自己的检测项目,查不查两对半,自行决定,但是乙肝可从事食品行业,法不禁止皆可行,因此办健康证顺理成章。2,各地可制定自己的检测项目,但不能和食安法抵触,否则就是用食安法否定食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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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2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ackylee123 于 2009-9-25 20:34 发表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意思就是说各个省还是可以自己定规矩检查乙肝,不必遵照卫生部发的文件执行。这个卫生部的皮球真的踢得好啊。 ...

兄弟你在乱说了。
你。。。。没有吃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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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31 |只看该作者
我发现很多战友都是法盲。
真的。
法无禁止即可行。
学法律的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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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41 |只看该作者
顶!!!!!!!!!!!!!!!
看了好几遍,下面这段是不是说你各地方查乙肝也不是不可以,但不能因为乙肝拒发健康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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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2:44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落款是九月十八日,到今天才公布出来,而东莞的杨尔高还在为健康证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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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3:05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下面能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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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23:05 |只看该作者

是个好消息

是个好消息!卫生部正式书面回复了,下面卫生厅就不能再说上面没文件了!再不能执行95年《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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