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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将战斗进行到底,解放苏州
楼主: 肝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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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战斗进行到底,解放苏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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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09:45 |只看该作者
欧野!!人顶胜天!加油!铸造新的钢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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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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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0:13 |只看该作者
江苏是个老顽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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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15:34 |只看该作者
来..来..来...喝完这杯还有三杯....大家举杯庆祝!! 在南京首次战斗告捷!!小陈!!好样的!!
我们再次呼吁社会各界认真了解学习乙肝的各方面知识,正确看待乙肝!
  为了拿到食品行业从业健康证,南京某大学学生小陈(化名)经历了多次波折,本报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昨天下午,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向记者通报,经过上级部门批准,他们决定向小陈颁发健康证。据悉,小陈是江苏首个拿到食品行业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卫生部门研究后决定发证

本报报道引起了卫生主管部门的关注。昨天下午,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黄云霞副局长向记者介绍,在看了本报的连续报道后,他们非常重视,立即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作了汇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汇报后,于昨天上午召集专家和行政部门主管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对小陈申领健康证一事进行了研究。会上,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小陈发放健康证。随后,小陈高兴地从玄武区卫生局蒋健局长手中接过了贴着她照片的健康证,而小陈大前天赶制的锦旗,也终于送到了玄武区疾控中心有关负责人的手上。“我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感谢你们”,小陈激动地说。

小陈领证符合食安法条例

此前,我国第一位拿到健康证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其申请的理由便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而玄武区卫生局黄云霞副局长也介绍,此次南京卫生部门给小陈发证,也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进行的,该条内容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虽然小陈拿到健康证有点特例的性质,但毕竟她代表了一个群体,以后,和她类似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在南京申领健康证呢?玄武区卫生局几位负责人表示,目前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仍然没有正式的文件下来对此进行具体规定,但他们已经建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方案,以便基层卫生部门参照实施。以后,类似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该可以在南京申领到健康证。

各大网站热议该不该发证

9月15日、16日两天,本报报道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到记者发稿时为止,昨天本报A3版刊登的《说话不算数了 健康证拿不到了》,在腾讯网的评论超过了300条。记者查看了这些评论后发现,社会上对于乙肝的认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引发了网友们之间一些较为激烈的讨论。北京网友“wh105”发表观点认为,乙肝的传播途径不仅仅限于母婴、血液、体液,因为如果某个家庭、宿舍有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过不了几年,他的家庭成员、室友就都会有人感染。对此,苏州网友“shuangmantian”进行了反驳,说他宿舍同学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和同学一起住了4年,啥事都没有。

虽然小陈拿到了健康证,但并不意味着社会就真的把他们当成健康人了。北京网友“playun”认为,应当尊重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他们毕竟和一般人不一样,要求健康证的岗位,大多是从事食品或者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乙肝患者,但不应当发健康证。即使在乙肝病毒携带者中,也有人持反对观点,新浪网友“烟胧寒水”就认为,为了自己能从事食品行业,而不顾广大非乙肝民众的健康,“难道我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忘了自己当初发现被传染上时的痛苦、无辜和怨恨了吗?”

专家:从事食品业难传播病毒

对于社会上的众说纷纭,记者采访了乙肝防治专家、南京市第二医院传染科主任、主任医师姚文虎。姚文虎告诉记者,乙肝病毒传播渠道说起来是母婴、血液、体液三种渠道,其实归根结底还是血液传播,通过口腔等消化道传播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他人进行一般接触,或者操作食品,是不可能传播乙肝病毒的。需要提醒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从事食品卫生行业,要加强职业道德素养,本着对自己和他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注意自身的卫生保健。如果发现肝功能有异常,一定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抗病毒治疗。只要保养和治疗得当,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是没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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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11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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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7 20:20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一起上,拿下变态的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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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 13:16 |只看该作者

共庆双节快乐!!

共庆双节快乐!!庆祝肝友共度的有一个美好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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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9: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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