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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部主页今日(9.1)挂出三月前的《食安法》何意? [打印本页]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9-1 17:24     标题: 卫生部主页今日(9.1)挂出三月前的《食安法》何意?

卫生部主页今日(9.1)挂出三月前的《食安法》何意?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6/200909/42685.htm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 本帖最后由 liangwa528416 于 2009-9-1 17:25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1 17:27

没什么新鲜的,新闻滞后呗
作者: 614    时间: 2009-9-1 17:45

确实怪怪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后了,今天加上食品安全法.
前者是总理令,后者是主席令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9-1 17:47 编辑 ]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1 17:45

原帖由 614 于 2009-9-1 17:45 发表
确实怪怪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见了,今天加上食品安全法.
前者是总理令,后者是主席令

我看见了,就在后面呢。只是你没看见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1 17:46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6/200907/41900.htm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09-9-1 18:14

《食品安全法》 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者制定的有什么不一样呢??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红色字体部分表达怎么不一样啊???  这不是都矛盾了吗??
麻烦懂行的战友帮忙解释下!谢谢~
作者: huasu@nj    时间: 2009-9-1 20:36

感觉心里怪怪的!
作者: ghghzx    时间: 2009-9-1 21:57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一个细化吧,这样理解就没问题了!!
作者: liangwa528416    时间: 2009-9-2 17:11

今天终于明白昨日WSB为何把《食安法》挂在主页上的意图了!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9-2 17:30

实施条例,实施按实施条例办。具体细则,细化。就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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