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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我们的目标:推动建立《中国公民健康隐私法》 ...
楼主: 雨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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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目标:推动建立《中国公民健康隐私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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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0:47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建言建策,参考国际做法,做出框架,添砖加瓦形成我国的健康隐私法律。一个人也许没有乙肝,也可能有其他健康问题。这是普适的能保护广大处于疾病或亚健康状态的人员的健康隐私免受侵犯的法律。相信会得到很多人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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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2:33 |只看该作者
就是,有道理~ 希望推动进行!弱弱的问下,国际上有其他国家 实行《健康隐私法》的吗?
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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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2:39 |只看该作者
积极推动该法律的实施,切实维护员工的健康隐私!消除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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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4:06 |只看该作者
目前我所知道的情况是美国是有这个法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我们还要望有能力的战友帮忙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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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5:26 |只看该作者
立法隐还不如立法禁止抽血体检
在中国的隐私算个屁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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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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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5:31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们看看我寄出的信,给提一点意见,

敬爱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我们是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年来,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侵犯乙肝携带者隐私以及由此导致的歧视现象,使我们处于就业难,生存难的恶劣境地。无奈的我们只有向您发出求救信,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当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劳动就业被迫接受检测时,悲剧就注定发生了。体检医院毫无顾忌的把体检结果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毫不犹豫的对我们直接或用其他借口拒聘,解聘。就连3岁幼童上幼儿园,80岁老人进养老院都难免被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后歧视拒招。我们遭遇的这一切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道的。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或台,港,澳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避免了乙肝歧视。如,香港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任何对乙肝病人的歧视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环球时报2009,8,13日]。
新华网载文指出:“发达国家体检不查乙肝,在国外,体检是个人的事情,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搜狐新闻2009年08月06日]。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因此,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劳动部门的事,卫生部门也责无旁贷[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在我国,所有与保护乙肝携带者有关的国家法规文件中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各方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劳动权和生存权进行惨无人道的践踏。那些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国内迫于高额罚金从不敢侵犯员工隐私,可到了中国后面对违法低成本的诱惑,也入乡随俗的强制检测乙肝两对半。2008年,美国亨丰公司在广东东莞的一家分厂在用工过程中强制乙肝检测,不体检的做自动离职处理[环球时报2009,8,13日] 。据北京晨报讯 ,77%的跨国外资企业在中国招募员工时,明确宣称在招录员工时会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搜狐新闻2007年06月28日04:37]。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隐私权,就业生存权命悬一线之际也试图抗争,但违法低成本,维权高成本的现实只能使我们这些受害者深感无奈。
敬爱的总理,我们知道您日理万机,国内外诸多大事需要您日夜操劳。想起四川大地震中您日渐消瘦的面孔,我们实不忍心打搅。可我们多方呼号无效,如今只有向您求救。为了使我们也享有像其他国家乙肝携带者一样的隐私权,就业权,生存权。我们恳请您督促国家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由于缺少强制性,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对此文件进行深入细致的修改,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我们恳请您在崇高的国务院总理岗位上能结束中国乙肝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相信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以及他们背后更多陪着他们受煎熬的亲人将会感激得泪流成河。
        谢谢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1000名新华网友)
                                        
                                                  2009年8月27日


下附我们的修改建议,请督促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法执政,联合下发文件取代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建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暂行办法(建议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除教育,医疗机构外,其他统称为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特殊行业岗位外,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入学,从业人员出示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否则,即可视作乙肝歧视。        
第五条        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违反第三条的,处以人民币5000——10000元的罚金,取消其进行体检
业务资格。对有关人员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四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及失业后果作出相应赔偿并处5000—10000
元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各类教育机构违反第四条的要对乙肝携带者的精神损害作出相应赔偿并处5000—10000元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实施办法工作的检查、监
        督。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
        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
       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招,用工过程中
        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规范和指导,防止侵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
       私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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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寿星勋章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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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5:31 |只看该作者
不关外国人的事
都是那些 BT的中国人搞出来的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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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9:36 |只看该作者
没有我们体检中心就得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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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22:34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国家有没有相应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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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23: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顶!!!必须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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