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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好消息!《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歧视乙肝 [打印本页]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24 01:16     标题: 一个好消息!《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歧视乙肝

地址http://www.gov.cn/flfg/2009-08/11/content_1389061.htm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不知道正在征求意见的两部法规是不是也会和《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致呢?在加把劲,相信黎明就会到了。

[ 本帖最后由 寂寞的CD机 于 2009-8-24 12:07 编辑 ]
作者: 雨花石    时间: 2009-8-24 07:24

有法不依,有用吗?雷闯在食安法实施条例一个月后去申请健康证却没办得下来。
作者: hbvhurdme    时间: 2009-8-24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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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十把火」    时间: 2009-8-24 09:01

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
作者: 寂寞的CD机    时间: 2009-8-24 09:35

原帖由 雨花石 于 2009-8-24 07:24 发表
有法不依,有用吗?雷闯在食安法实施条例一个月后去申请健康证却没办得下来。

只要食品安全法相关法规都修改了,还能有法不依吗。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8-24 09:58

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他们都选这部《食品安全法》为依据
作者: 星语心愿ˋ    时间: 2009-8-24 10:00

等吧。明天应该会好的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24 19:56


作者: QQ46771012    时间: 2009-8-24 19:59

等?我们就是等的太多了
作者: 就业无门    时间: 2009-8-24 19:59

“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作者: z0h0k    时间: 2009-8-24 20:10

是啊,各地都可以搞自己的自行规定,省搞一个,市搞一个,县搞一个,等落实到各地,估计都一个世纪以后了
作者: 春天的希望    时间: 2009-8-24 20:53

因为这个《办法》不是卫生部颁发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3 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09-8-24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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