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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公开信箱给我的回复
楼主: tang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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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开信箱给我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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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23 |只看该作者
一方面向你许偌维护你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却对公司体检放任自流,两边都不得罪,做和事佬,有意思吗?
没有惩罚措施的法律出现,一切都没有用,国外歧视一个人一般都会罚款个几十万几百万。。
在站台,在小区,到处可见公布栏上有爱滋的宣传资料,乙肝的科普宣传我是一个都没看到?你看到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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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37 |只看该作者
顾左右而言他
淫荡琵琶小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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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38 |只看该作者
又在搞忽悠了,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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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4:21 |只看该作者
如果违反政策检查乙肝,到底犯不犯法??
怎么处罚?
东方明珠:1865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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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4:5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出台的意见执行情况怎么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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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4:58 |只看该作者

罚1000人民币!

这就是违法被法庭判违法成立后的企业唯一需要付出的代价!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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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8-17 15:06 |只看该作者

一模一样的回复,请欣赏

这是8月13日 13:23分收到的回复,虽然我写了很多,但是收到的只有这么一封,仔细一看和楼主的回复一模一样。 其实也好解释,因为政策都是一样的。回复的人,也是不能定夺的人,又不能随便瞎说,所以只能这样。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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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5:08 |只看该作者
就这样拷贝粘贴的回复坚决要鄙视,这样的公开信箱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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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5:13 |只看该作者
不要放弃,活着就有希望!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
有人被禁言了!最终可以回复平静啦,没有扯皮的日子会很好呀!
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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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6: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 的帖子

谢谢您的提醒,原来WSB的大爷早有应对我等HBV的固定招式!
所以,我们不但要不停的:写信、投诉、还要自发的组织有效的科普活动,论坛朋友们,我们一定不要轻言放弃,一分希望也要付出万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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