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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好消息..战友们...广州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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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战友们...广州一案胜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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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3:04 |只看该作者
庭审焦点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因此,公司辞退小彭只是按规定行事。
  法院: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笔者认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体检办法和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一样,是十分错误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最多查一下肺结核就可以了!!其余可以全免!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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