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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dream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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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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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3:30 |只看该作者
各位战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是大家充分表达意见的好机会,大家按照“人权至上”的修改思路赶紧发邮件啊,时间不多,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决不能让5法并1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表述那麽笼统,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详细说明,既;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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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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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5:26 |只看该作者

我的第二个邮件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本人提出以下具体建议和意见:

原条款及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款及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修改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更加详细规定了食品行业禁止从业疾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应该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之具有更明确的可操作性。
                                                     
其他意见: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的政策,健康检查项目应该全国统一,请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制定全国统一的体检表格,在体检项目中去除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以消除弥漫在中国大地上的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的迷雾。  
    谢谢
                           
                                        一个体检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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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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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5:28 |只看该作者
战友们,发一个邮件只是举手之劳。维权就靠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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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5:51 |只看该作者
发发发,希望各位都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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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00:41 |只看该作者
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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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1:51 |只看该作者

我发了20封

我发了20封,希望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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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2:40 |只看该作者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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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2:09 |只看该作者
要明确列出疾病范围。
不允许按照各省市规定,要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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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12:15 |只看该作者
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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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22:06 |只看该作者
发邮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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