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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郑重声明:别老错怪卫生部
楼主: 威盛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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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别老错怪卫生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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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3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fanduiqishi 于 2009-8-12 14:35 发表

不知道你们注意了么,即使是“威盛埠”的人也不回复我的问题。

别跟他闹了。影响心情。一个装逼的。也就是跟咱们加点料。 反正这几天也闲着无聊 是吧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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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蓝色忧郁456 于 2009-8-12 12:43 发表

顶 小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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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好不要脸。千千万万的人民都是傻子吗?  人民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
我还是满怀希望,尽管重重地给了我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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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42 |只看该作者
但你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死了后,那麽我们这个国家就会无乙肝病毒歧视了!!!{国家高级干部心里话}
就因为歧视,所以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急需各种药品,不管管不管用,我们都可以卖高价!!【某权威医生心里话】
只要活着就会有希望!!! 官方博客地址: http://kissmeyou.blogcn.com/ 心灵博客地址:http://www.hbvhbv.com/forum/boke.asp?kissmeyou.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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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4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威盛埠的人 于 2009-8-12 14:23 发表


你丫大傻蛋,还以为自己聪明。



楼主得艾滋了,所以没有检查
我还是满怀希望,尽管重重地给了我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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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44 |只看该作者
你到底是不是卫生部的,在这装的挺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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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幸福悄悄来 于 2009-8-12 14:44 发表
你到底是不是卫生部的,在这装的挺像的

有些战友真可怜,是非都分不清。我觉得因为自己有残缺应该更多的提高自己,认清这个社会明辨是非。你还对他抱着希望。哎。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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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4:52 |只看该作者
澄清几个法律问题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意思是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不能强行作为体检标准;可以协商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不得强行作为标准。
这只是你的个人理解,连学理解释都算不上,更不用说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了。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只表达了一个意思:用人单位(主体)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禁止性规定)。除此以外,你所说的“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已经超出本法的立法目的的范围

2.“除非你能证明二、三十年以前……”,刑法中的医疗事故,民事侵权中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都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你不知道吗?

3.“有这种说法的患者小心告你诽谤”,诽谤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卫生部门是公民吗?

4.”20年以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 这句话也不准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

5.“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可以以别的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管是什么理由,必须合理合法,只要是合理合法的,相信一般人都能接受

6.“反歧视是一种法律范畴内的维权行为,应该由立法、司法、执法部门负责。”卫生部就是行政执法部门

7.“广告是宣传口的事,广电、新闻媒体赚了钱,卫生部一个子也没有进账,不关卫生部的事。”药品广告必须经过药监局审批,药监局是卫生部门的下属部门,监管不力,怎么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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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5:02 |只看该作者

看来你是学法律的

原帖由 从哪年开始 于 2009-8-12 14:52 发表
澄清几个法律问题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意思是可以强行检查乙肝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不能强行作为体检标准;可以协商将乙肝病 ...

看来你是学法律的,还用了心。

1.第一条你我我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你想否定我而在钻牛角尖。
2.医疗确实举证倒置,医疗机构能证明自己按照当时的法定程序执行,你得再举证啊。
3.不是诽谤,名誉侵权好吧。
4.法院受理了被告也能主张时效。你能打赢吗。
5.找理由很容易,不要这个岗位了。
6.卫生部对卫生领域的行政法规确实有执法权,但对劳动、教育、人权、歧视等领域没有权利和责任管。
7.药监局1998年是独立的,出了很多问题,局长判了死刑,所以2008年重新划进卫生部。是历史遗留问题。药监局独立挂牌,独立办公。

[ 本帖最后由 apolloshaw 于 2009-8-12 15: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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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5:0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bulvo 于 2009-8-12 14:48 发表

有些战友真可怜,是非都分不清。我觉得因为自己有残缺应该更多的提高自己,认清这个社会明辨是非。你还对他抱着希望。哎。

我不对他抱希望,我还对你抱希望啊,你别在这内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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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5: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你是威盛埠的人,是卫生布还是卫生巾的广告代言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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