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peace129
时间:
2009-8-11 21:25
标题:
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 ... 20090810_69753.html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3 21:11
没有歧视! 应该给予祝贺
作者:
lovemy
时间:
2009-9-3 23:00
没有歧视! 应该给予祝贺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3 23:05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3 23:06
再次感谢“人权至上”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