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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peace129    时间: 2009-8-11 21:25     标题: 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 ... 20090810_69753.html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9-3 21:11

没有歧视! 应该给予祝贺
作者: lovemy    时间: 2009-9-3 23:00

没有歧视! 应该给予祝贺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3 23:05


作者: 奔跑者    时间: 2009-9-3 23:06

再次感谢“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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