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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强国论坛:在所有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法律中只有一条有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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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在所有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法律中只有一条有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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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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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4:37 |只看该作者
大家如有时间,请到上面跟贴吧!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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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2
发表于 2009-8-7 14:40 |只看该作者

乙肝既然被称作个人隐私,卫生部为什么不下令制止?

刚发贴: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传染病防治法》都强调了乙肝属于个人隐私,有什么资格在入学,入职等常规检查中让除自己以外的其它人知道?
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吗?

卫生部是不知道吗?
卫生部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见并非如此,他们对违规医疗机构所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就意味着责任归于“用人单位”,是明显的局部团体利益保护主义的做法!!

难怪会迫不及待地出来“辟谣”,把他们的本来面目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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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5:20 |只看该作者
跟贴了,继续指引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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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5: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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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7:21 |只看该作者
把此贴做实做大.要象强国论坛中《〈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哪怕睁开一只眼睛看看世界也好!》那样引起官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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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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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8 00:47 |只看该作者
1.庄辉等顶级专家支持取消;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经营;不会在共餐,接吻,一起生活传染;
3.有数个法律确认乙肝属个人隐私,他人无权知晓;
4.过去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把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项目;但对医院机构未作具体限制.
5.社会对乙肝的偏见太大,根本无法在短期内让民众消除对乙肝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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