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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否认门”过于草率
楼主: hi_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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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否认门”过于草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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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1:44 |只看该作者
发到天涯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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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1:52 |只看该作者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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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1:57 |只看该作者
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钱”字,改革涉及太多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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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1: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支持申精!!!
因为我们坚强,所以我们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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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2:00 |只看该作者
好文!

痛快!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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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2:05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 自己看吧 卫生部是不会看的 公仆没空伺候我们这些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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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2:18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政府在决策时往往需要平衡一些利益,歧视的既得利益者们:天平不会永远向你们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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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2:39 |只看该作者
lz把“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这个回复上去啊,这明显的是卫生部的意见,为什么他们现在在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查都不是他们考虑的?这个反驳更有效。

刚才已经贴上去了,http://news.xhby.net/system/2009/08/04/010559362.shtml,继续上啊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 本帖最后由 navyl_2006 于 2009-8-4 22:48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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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22:46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太草率了!简直像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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