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谴责东方早报、法制晚报误导食安法实施条例 ...
楼主: 人权至上
go

谴责东方早报、法制晚报误导食安法实施条例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现金
281 元 
精华
41 
帖子
4341 
注册时间
2008-3-20 
最后登录
2010-9-16 

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11
发表于 2009-7-27 19:3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我们就是不行,这种新闻还有央视哪个体细胞的 应该直接走诉讼的道路!我就不信搞不定!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Rank: 6Rank: 6

现金
5709 元 
精华
帖子
676 
注册时间
2003-12-22 
最后登录
2013-2-23 
12
发表于 2009-7-27 19:51 |只看该作者

对啊 ,能不能大家集资,告她啊?

来点有影响力的啊!!!!!!!!!!!!!!!11

Rank: 8Rank: 8

现金
281 元 
精华
41 
帖子
4341 
注册时间
2008-3-20 
最后登录
2010-9-16 

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13
发表于 2009-7-27 19:5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我爱hbv 于 2009-7-27 19:51 发表
来点有影响力的啊!!!!!!!!!!!!!!!11

有时候真希望我现在没工作,那我就让你们给我捐款我去告他们了  呵呵

[ 本帖最后由 bulvo 于 2009-7-27 21:29 编辑 ]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注册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1446 元 
精华
12 
帖子
8779 
注册时间
2009-5-1 
最后登录
2018-11-6 

风雨同舟

14
发表于 2009-7-27 19:56 |只看该作者
不豁出去一头儿是不行的,舍得一身剐,皇帝拉下马。非得有这样的力度才行。

Rank: 4

现金
747 元 
精华
帖子
220 
注册时间
2006-2-24 
最后登录
2017-11-17 
15
发表于 2009-7-27 19:58 |只看该作者
东方早报的投诉方式


投诉建议

如果你有好的建议或意见,或者想要投诉,欢迎来信来电,或以电子邮件得形式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如下:

社址:上海市延安中路839号(邮编200040)

新闻报料热线:962288

电话:021-62474164

传真:021-62473166

Email:[email protected]

Rank: 6Rank: 6

现金
1831 元 
精华
帖子
512 
注册时间
2003-11-24 
最后登录
2012-4-20 
16
发表于 2009-7-27 20:27 |只看该作者
这些记者很没水平!不分主次,不会抓住重点,这样的人也能当记者,很垃圾啊!

Rank: 4

现金
747 元 
精华
帖子
220 
注册时间
2006-2-24 
最后登录
2017-11-17 
17
发表于 2009-7-27 20:35 |只看该作者
刚才已经给《东方早报》电话投诉了,负责人态度还是比较好的,马上意识到这个标题有问题,也清楚相关的科学常识,说会对负责该条新闻的人员进行批评。但是没有说会不会出一个更正。
我投诉电话是:021-62471234 转 中国新闻部  转 黄杨

[ 本帖最后由 kvuestc 于 2009-7-27 20:37 编辑 ]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18
发表于 2009-7-27 20:4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好样。都像你这样去真正的投诉他们就会注意了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19
发表于 2009-7-27 20:50 |只看该作者

我发给东方早报的邮件

我发给东方早报的邮件


强烈谴责《东方早报》关于《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新闻中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

以下是贵报的新闻内容:
   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日期:2009-07-25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

    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同时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你们的这种行为完全是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区分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即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两种为法律禁止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疾病。而其他的乙肝和丙肝不属于限制范围,你们的标题涉嫌误导广大读者,同时严重损害了1.2亿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希望贵报刊登相关文章予以纠正,1.2亿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你们这种不负责任的报纸可以任意践踏的。

Rank: 8Rank: 8

现金
281 元 
精华
41 
帖子
4341 
注册时间
2008-3-20 
最后登录
2010-9-16 

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20
发表于 2009-7-27 21:25 |只看该作者
已经修改了 呵呵
不过当时应该叫他们发文修正! 失算,有没有人保存这个网页?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0-6 02:54 , Processed in 0.014844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