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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给媒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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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媒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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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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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06:55 |只看该作者
制定和落实之间很有很多曲折的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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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3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贴很好,狂顶!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推荐“亭亭如盖矣”版主的签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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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40 |只看该作者
支持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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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40 |只看该作者

转发邮件

感谢人权至上,我将您的邮件全部转发给了各个媒体!!希望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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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51 |只看该作者
邮件的主题我们该写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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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2:24 |只看该作者
已发入广东主要媒体了,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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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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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6:15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向报社发出的邮件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历尽我国多位专家学者多方奔走呼号,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请看看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区别:
前者限制所有的病毒性肝炎,后者仅限制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法不禁即为合法,所以乙肝携带者依法可以当厨师。其实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饮食业一直是国际通行做法。过去除了中国,无论哪个国家乙肝携带者依法可以都是可以当厨师的。如今我国也在这个问题上与世界接轨了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26 16: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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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6:24 |只看该作者
可惜小弟没有才。写不出你们那样的邮件,不过我可以帮忙发的,没事我就把你们的帖子复制了发到那些邮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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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6:53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大家加油哈! 是不是也得修改下人权兄的内容啊
人权致上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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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7: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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