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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条回复: 还是怕怕,我们很多朋友每次出去吃饭,不幸和有乙肝病毒携者一起吃饭,人家挟过的菜,别人都不敢动了.
sds2003 发表于 2009-7-26 15:13
你的观点代表了那些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用人单位的普遍心理。也是拒录的真实原因。
以下是你在另一贴中的观点:
原因我猜有两个:
1.因为什么说也是一种传染病,考虑到大家的安全
2.得这种病的人不适合做经常加班等劳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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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可以理解但不合法(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等),在中国大陆的土地上宣传了十多年,完全把乙肝妖魔化,不得不让人警惕.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故意夸大乙肝的传染性和治疗的效果,在人们心中形成了极具恐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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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4日公布)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足能证明乙肝携带者绝非经消化道传染。如果还不能消除这种恐惧心理也就太不应该了。作为央企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二条不是理由,而且很可笑。患心脏病,糖尿病,风湿病高血压的人能劳累吗?不能!相反,乙肝携带者却没有任何不适的反映,能与正常人一样学习和工作。2008年奥运会85公斤级举重金牌得主陆永成为能吃苦耐劳的典范;香港著名影星世界十大杰出青年刘德华与众多女性拍过吻戏,他们都是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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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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