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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求职论坛上发贴 ,请各位战友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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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求职论坛上发贴 ,请各位战友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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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28 |只看该作者
还是要两手抓,运动还是要搞搞的,要干掉几个所谓的砖家才有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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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30 |只看该作者
顶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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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1:31 |只看该作者
支持罗,反正找不到工作,星期天上网到处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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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5:33 |只看该作者
看到大家狂喜一片,心里真高兴呢。希望乙人的明天能比今天好!有信念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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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7:5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onichiwa 于 2009-7-26 15:33 发表
看到大家狂喜一片,心里真高兴呢。希望乙人的明天能比今天好!有信念才有希望。

说得很对呀.希望各位本着对自己负责,继续努力,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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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8: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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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8:50 |只看该作者
我的一条回复:
还是怕怕,我们很多朋友每次出去吃饭,不幸和有乙肝病毒携者一起吃饭,人家挟过的菜,别人都不敢动了.
sds2003 发表于 2009-7-26 15:13

你的观点代表了那些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用人单位的普遍心理。也是拒录的真实原因。
以下是你在另一贴中的观点:
原因我猜有两个:
1.因为什么说也是一种传染病,考虑到大家的安全
2.得这种病的人不适合做经常加班等劳累的工作.

========================
第一条可以理解但不合法(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等),在中国大陆的土地上宣传了十多年,完全把乙肝妖魔化,不得不让人警惕.特别是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故意夸大乙肝的传染性和治疗的效果,在人们心中形成了极具恐惧心理.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4日公布)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足能证明乙肝携带者绝非经消化道传染。如果还不能消除这种恐惧心理也就太不应该了。作为央企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二条不是理由,而且很可笑。患心脏病,糖尿病,风湿病高血压的人能劳累吗?不能!相反,乙肝携带者却没有任何不适的反映,能与正常人一样学习和工作。2008年奥运会85公斤级举重金牌得主陆永成为能吃苦耐劳的典范;香港著名影星世界十大杰出青年刘德华与众多女性拍过吻戏,他们都是乙肝携带者。
========================
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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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9:02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DDDDDDDD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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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9:24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央企,不能放过了.
我的又一针对性的回复:
楼主 的一句话,16个字(含标点符号),却让HR这么认真回答了,由此可见中广核对你以及各位学子的重视,希望你理解一个企业的苦衷!

   同时,我想试问:乙肝病毒携带者,就算不是劣势,那最起码不是竞争优势吧? ...
yuanwen220 发表于 2009-6-10 11:40


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体检乙肝两对半的做法也是有违中央政策的。
乙肝携带者不是劣势,更是人生中的一大痛苦。但这种痛苦不企求他人照顾,但不能成为拒录的理由。
乙肝携带者也只要求在竞争时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并不为过。
明文有规定不能体检乙肝两对半而违道而弛,就有歧视的可能。这是不争的事实。

如果没有乙肝忌讳,体检乙肝两对半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7-26 19: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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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9: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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