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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当务之急不是庆祝,而是呼吁广大媒体关注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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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不是庆祝,而是呼吁广大媒体关注报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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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14 |只看该作者
建议版山权威人士如铁马哥,日渐,614等,号召大家捐钱一起到相关媒体上做报道!对民众进行科普!!!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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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49 |只看该作者
在猫扑上发帖已经审核通过,大家来帮忙顶起啊~~~
http://dzh.mop.com/topic/readSub_9925740_-1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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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1:56 |只看该作者
嗯,也许还有不少路要走。
希望消除乙肝歧视的日子早些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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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4:22 |只看该作者

LZ说得很对,

我去给南京零距离的孟非发贴,让他关注下!

我在南京零距离官方版上发贴,让零距离关注下,到现在都没有通过审核,江苏的战友都去发帖,一定要让零距离关注我们!链接如下:
http://www.xici.net/main.htm

[ 本帖最后由 恢复信心 于 2009-7-25 15: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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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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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4:26 |只看该作者
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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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4:39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眼光敏锐,,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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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4:51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应该知会各地市卫生局
应该重新定义“健康证”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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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6: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比较清醒,我也会去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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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7:29 |只看该作者
我在小木虫上发帖子了,宣传科普
我希望战友遇到歧视就起诉!乙肝歧视案越多才能表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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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会员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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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8:47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在各论坛转帖,版本如下:

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了!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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