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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猴子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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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人权益相关法规文件汇编,欢迎大家共同编辑、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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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不得因乙肝拒绝录用
1.《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二:证明可以正常参加工作
1.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即不论是大三阳还是小三阳均称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一条二款)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19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附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七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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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劳动纠纷赔偿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4.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7.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本帖最后由 广东工作组 于 2009-12-18 1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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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发表于 2010-3-20 15:21 |显示全部帖子

乙肝有没有权利当妈妈?还是要把孩子拱手交出去?

乙肝就无权当妈吗?有法律依据吗?
最早的时候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切检查都正常,医生说不用治疗,我是健康人的一种。
怀孕三个月3周的时候,发现是小三阳,但是一切检查也正常,医生说不用打针。只要孩子出生24小时内打高免疫球蛋白就可以了。
生完宝宝,小儿科医生说可以母乳喂养,不会传染,宝宝有进行阻断措施,有打高免疫球,并且母乳不传播。
而后我一个人照顾儿子6个半月,纯母乳喂养,没有一次睡觉超过两小时。
直达6个半月

不让我看儿子
没有一次睡觉超过两小时,直到6个半月的时候,我体检中发现转氨酶升高到150+还显示大三阳,
婆家把我送进医院,就不让我回家,也不去看望我,有次我回去看孩子,还遭到他们的凶赫!
当我出院以后,第三天,他妈妈就吧我赶出家门,叫我回娘家住,想看宝宝她会抱来给我看,但是爱宝宝就不能抱宝宝。
可是当我回家后,他们就不让我看宝宝,还把门钥匙也换了,说想见你儿子找政府!
在住院期间,他们骗走了宝宝的所有身份证件。所以当我要去看宝宝的时候,公公说,说是你儿子材料拿出来啊!!
我去单位找我老公,我老公说:想要你儿子找我妈

他们起诉我,剥夺我的母亲权利
如今他们居然还起诉我,和我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原因是:说我患有严重的肝病,还说我爆发入院,还说我有严重的传染性,医院说我不宜抚养子女!
而事实上,我当时是在体检中发现转氨酶升高才入院进行保肝,降酶治疗。入院后进行了全套检查,没有任何异常症状,只有转氨酶升高。
并且我昨天去问了180医院,180医院也说没有,并且医生说他们说180医院说的,你叫他提取证人,问他是谁说的。

如此道理,岂不是天下乙肝父母都要吧孩子送人?
出院后,我每个月都有去复查,转氨酶都是正常的,医生也说我肝功正常,建议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3月24号我们要开庭了,希望大家帮我
3月24号就要开庭了,希望大家能帮我找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庭长已经被收买了,但是我还是会努力争取,也代表天下乙肝父母讨个平等的权利!如果法官强判,我一定要一级级往上告!
天下父母心,有谁不爱自己的孩子!有谁愿意把孩子抛弃!
大家如果有什么建议或意见请与我联系:1003931039我的QQ。[email protected]我的邮箱。。。。
我们一定要携手为自己争取本该属于我们乙肝的权利!
团结就是力量!
并肩作战!
携手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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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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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希望我们遇到问题时都能拿出法律武器  维护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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