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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法理维权即将展开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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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法理维权即将展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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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5:56 |只看该作者
强力支持这一项举措,希望全国都能这样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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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5:58 |只看该作者
顶起!顶!顶!
交友、交流、提升,战胜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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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6:15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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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7:29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顶,广东这歧视现象太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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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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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8:45 |只看该作者
现代科学已证明,乙肝携带者在工作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他们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但由于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侵犯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他们或直接带求职者到医院检测乙肝两对半;或逼迫求职者以签字授权的方式“自愿”交出乙肝两对半化验结果。然后再以其它借口拒录,侥幸进入的也会在福利体检中被甄别出来,面临着被以其它借口解聘的危险。这种行为不但直接挑战法律尊严。也使大量的的乙肝患者因此失去了工作和学习机会,他们就连最基本的生存权也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只要到各种媒体上查阅就可以发现这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热点问题,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强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为了使就业促进法落到实处,为了使法律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我们建议:在制定《广东省就业促进实施办法》时,应考虑到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落实,应将用人单位以改头换面的手法置法律尊严而不顾侵犯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因素考虑进去,以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体检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求职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信息,否则就可认定为就业歧视。” 确有极少数需检测求职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和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批准证明体检医院方可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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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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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5:33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积极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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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5:58 |只看该作者
入职时不检查很好,入职后的福利体检也应有保护性规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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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09:37 |只看该作者
絕對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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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4:38 |只看该作者
期待中继续努力,继续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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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8: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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