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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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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内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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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3: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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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3:48 |只看该作者
诸位死心了吧,剩下的就是等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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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5:10 |只看该作者
请问楼主这条消息从何得来,我在网上搜了,好像还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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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5:15 |只看该作者
那么公共场所的健康证呢?现在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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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5: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ulijianqiang 于 2009-7-9 13:46 发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

恭喜楼猪从即日起成为国务院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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