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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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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专家刘俊海给我回信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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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0:20 |只看该作者
又找到一位超级权威的《食品安全法》专家————
姓名
陈君石
电 话
63152410
E-mail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工作经历:
1998 - 研究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会员:
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毒理学会,中国营养学会
美国营养研究学会,国际流行病学会
兼职:
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食品卫生分委员会 主任
卫生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任
卫生部肿瘤防治科研领导小组 成员
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
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 委员
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委员
美国康奈尔大学营养科学系 兼任教授
FAO/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 副主席
WHO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成员
WHO食品污染监测合作中心(中国) 主任
WHO西太区办事处环境卫生中心 顾问
国际生命科学会(ILSI)中国办事处 副主任
达能营养中心(中国) 副理事长
中国毒理学会 副理事长
中国预防医学会 常务理事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0:36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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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0:38 |只看该作者
干得漂亮,顶!
努力肯定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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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0:42 |只看该作者
以上的信箱我已经法邮件了,
大家可以发,但最好不要雷同,免得影响诉求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大家写信时候写简短点都可以了,写希望他能在《食品安全条例》细分病毒性肝炎及感激他们的言语就可以了。
言语不需要华丽,内容不一定要多,突出主旨就可以了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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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0:46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都发了,刘的mail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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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1:0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7-4 10:42 发表
以上的信箱我已经法邮件了,
大家可以发,但最好不要雷同,免得影响诉求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大家写信时候写简短点都可以了,写希望他能在《食品安全条例》细分病毒性肝炎及感激他们的言语就可以了。
言语不需要华丽,内容不一 ...

此外,还要注意礼貌,体现自身修养.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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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1:10 |只看该作者
一些不是顶级的食安发专家也没有必要大家集中去给人家发信件,我已经发了。
一些联系方式人家不是在公众媒体公开的,属于私人的,乱在网上公开人家私人的联系方式也不好的,免得群发对他人的骚扰。

有心维权的,希望多用搜索引擎,自己搜索下那些是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搜索其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专家组成员应该有好几十个,重点并不是我找出来的联系方式,让大家集中去发信。
大家现在要做的是多渠道找出这些更多专家的联系方式。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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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1:15 |只看该作者
大家要善用搜索引擎,善用关键字
比如,
专家名字+EMAIL/E-MAIL/邮箱/信箱/@......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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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2:12 |只看该作者
干得好!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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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4:07 |只看该作者
也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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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0
发表于 2009-7-4 14:43 |只看该作者

我也发了一遍

尊敬的何教授:您好,
    冒昧打搅,敬请谅解,请您百忙中抽空看一下我的邮件,对乙肝携带者受 到的不公正待遇予以关注,首先向您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公然违背现代科学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对于乙肝到底是否属于消化道传染病,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用明确的法规条文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整个世界都以行动做出了回答。[如今,就连台,港,澳,地区的食品法规已经与世界接轨,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
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在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这就使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国家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向其他国家那样,通过明确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在中国也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天堂。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我国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中国之所以能产生举世震惊并成为国外媒体关注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时过境迁,大错已经铸成,我们1.2亿携带者就在别人的歧视目光中艰难求学,艰难求职,艰难度日独自承受苦果。这对于我们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过去,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业误导了民众,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今天,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我们敬爱的胡锦涛主席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的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中国也应该能。请您对我们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4 14: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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