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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怎样才能使乙人不再岁月蹉跎?
楼主: 大别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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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使乙人不再岁月蹉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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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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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08:54 |只看该作者
614语录:我希望大家认清形势,站得高,看得远的是人权至上.在社会上说话有份量的是金戈铁马.

支持我们维权的要感谢我们的几位版主.

真正能起到实质性作用的,还是向相关部门发邮件,如北大医学部的招生简单改了.苏志的讲话内容也是大家提意见的结果.

最大的科普应从法律开始,如果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你说再多乙肝不经日常生产传染也同样没人相信你.

我对政府没有失望,他给了我们不少政策,这些政策都是大家争取的,真正失望的是有人就不愿意动手.

有人不是说群龙无首吗?我认为人权至上就是首.他的维权思路绝对没错,只有改变现有不利于乙肝携带者的法律,我们才有翻身的时候.

打官司要打,科普要做,但我们不可能总是用打官司来处理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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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07:49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脚踏实地山让路,持之以恒海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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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9:36 |只看该作者
顶~顶!大家还要继续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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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1:06 |只看该作者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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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21:07 |只看该作者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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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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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8:27 |只看该作者
转眼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斗争以我们的胜利而告终了。我们应该 从中感悟出一些什么?我们的维权就是艰难的,但是我们的胜利也是必然的,因为我们要求的是正义,是公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反对的歧视。只要我们有小日本那样的团队精神,互相珍视这份同一论坛,同一权益版的缘分,平时可以互相讨论,争执,但到了一些事关大局时刻还是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道理上讲1.2亿人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但是到论坛的有30万,到权益版的仅有几千,去掉平时不来,偶尔来一下喊过了救命转身就走的,去掉了潜水,灌水,等着摘桃子的,去掉天天专职发牢骚的,真正愿意出钱出力的不过千人或更少,当人权至上为搞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大声呼号时跟贴的只有几百人,当日剑版主为同一问题 大声呼吁时,相应的还是那些人,614只好用出:“谁写邮件,给谁加分”的绝招来鼓励发邮件的战友。如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回合我们胜利了,但是下面的斗争还在继续,我们不必非要那些不了解维权重要性的人一起出手,我们不必为了谁出力多,谁出力少而耿耿于怀,只要你了解斗争的重要,就跟着我们的论坛精英一起出手吧,我们的青春岁月已经在不经意间日见远离我们,我们不能再虚耗剩下的宝贵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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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27
发表于 2009-7-28 10:50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向报刊发 出的 邮件

编辑同志:您好。
请您关注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做出的重大修正。依据医学科学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益之间达成了均衡——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本报记者 陈 飞□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依据医学科学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益之间达成了均衡——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本报记者 陈 飞□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http://211.144.158.172/jkb/html/2009-07/28/content_522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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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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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09:23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我们已经解决,但是回归生活中,我们开门第一个问题还是:谁动了我们乙人的奶酪?[隐私权]为什么劳动部门的规定已明确禁止乙肝歧视,但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充满了焦虑和担忧?答案并不复杂,《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虽然禁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是其法条的威慑力亟须加强,上限1000元的罚款尚不足以遏制用人单位违法冲动。再者,如果只禁止乙肝歧视,不禁止乙肝项目检查,那么乙肝歧视很容易继续变相存在———用人单位会以其他五花八门的理由拒绝应聘。其实,背后的真正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体检表上赫然在目的乙肝检查结论。
  因此,权衡乙肝检查在用工体检中的去留,这是反乙肝歧视所必需的又一制度跟进,不可轻视。对此,有的地方早已先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早已出台规定,禁止随意检测乙肝项目。但是,由于该规定刚性不足,未能有效执行。因此,卫生部门有必要明确其在反就业歧视中的责任,加强对体检受检人隐私的保护,使医疗体检机构成为反社会歧视的又一道防线。
  当下,反就业歧视方兴未艾,然而,我们应认识到,保护好隐私其实是最好的“反歧视”。凡事有因才有果,歧视作为“果”,其“因”正是当事人隐私的“不设防”,医疗机构可以随意采集公民的身体健康信息,用人单位可以毫无阻拦地获取这些信息。此“因”不除,单靠禁止、惩罚歧视行为,只能治标,难成正果。
  许科普的话,如果那个帖子争论太多,首贴也不是有利于乙肝携带者的,
也许不合适。

天涯有更好的贴,比如:

『天涯杂谈』 【长平专栏】卫生部请为查乙肝辩解几句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43761.shtml

『天涯杂谈』 【长平专栏】比乙肝更容易传染的是偏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46685.shtml


『天涯杂谈』 【长平专栏】学习乙肝人士用行动反歧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82754.shtml

天涯是目前中国最有影响力的论坛, 【长平专栏】也在天涯是红色加粗醒目的

战友有空多将贴子顶起,牢牢占领天涯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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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
  长平,资深媒体工作者,曾任《南方周末》新闻部主任,《外滩画报》副总编辑,2003-2004年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2007年起任《南都周刊》副总编辑,因发表《******》、呼吁新闻自由而被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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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这个帖子15页了,也被加亮了!
『天涯杂谈』 看到要取消乙肝检查的消息,我哭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41380.shtml

『天涯杂谈』 〖天涯头条〗乙肝人生:新时代的人间地狱  【16页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22786.shtml


『天涯杂谈』 去天堂吧,那里没有乙肝歧视!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1633.shtml

『天涯杂谈』 刘德华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感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783724.shtml

『天涯杂谈』 乙肝人,你凭什么要求平等的权利?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60486.shtml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96669.shtml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0-2 17: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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