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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发病,被单位发现该怎么办?有相关法规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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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1: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28岁,大三阳,转氨酶100多,单位福利体检后,被单位发现,可能会让我病休,这样是否合乎规定?我是否可以边上班边治疗?有相关法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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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1:48 |只看该作者
边上班边治疗,不只你一个,多着是,不上班多少人饭都吃不上,更别谈治疗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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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1:51 |只看该作者
一般都是停职治疗,因为需要治疗。更关心你的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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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1:53 |只看该作者
我还年轻,如果停职治疗,那单位的人肯定都知道了,对我的发展会产生很大影响,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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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2:03 |只看该作者
要停职嘛,吃几贴中药,很容易正常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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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2:18 |只看该作者
我不想转氨酶正常就完事,我想直接干扰素抗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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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3: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条件好,建议你弄个录音笔,每次领导和你谈话都带着。
万一他们因此辞退你,你好有证据。
[url=http://www.17u.net/uploadpicbase/2006/06/28/aa/2006062812590941949.jp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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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7:00 |只看该作者
辞退是不会了,我是事业编制,我想边抗病毒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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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2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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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8:54 |只看该作者
单位福利体检中强制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做法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另外体检结果应该直接交给你,而不是用人单位查阅。
若需要治疗,可以边上班边治疗的。

以下为法规政策规定,供你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另外病休情况可参考以下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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