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表示不满发邮去吧 [打印本页]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17 11:19     标题: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表示不满发邮去吧

失望!卫生部颁布最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昨天看到卫生部的网站上公布了最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四十六条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我们对卫生部如此不尊重科学、不遵守国际通则对乙肝携带者进行不科学的从业限制表示愤怒、失望。我们1.2亿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生存权利就这样被一次次的践踏。希望卫生部能重视我们的合法权利。与香港、美国、澳门、台湾、澳洲、日本等同意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规定相照应。真正的做到尊重科学,反对歧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邮件发至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表达我们的不满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6-17 18:52 编辑 ]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6-17 11:19

希望大家用纸质邮件更好。更有效。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7 11:28

对!!!!!!!!!!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7 13:10

努力就有结果.敢拼就会赢!
作者: 正义何在    时间: 2009-6-17 13:41

他妈的,那帮人都是SB ,瞎子吗?为什么就能睁眼看看世界,抗议到底!
作者: 蓝狐运    时间: 2009-6-17 14:24     标题: 好像没提乙肝俩字啊

病毒性肝炎也包括丙肝甲肝戊肝
作者: gaojihuli    时间: 2009-6-17 15:12

现在携带者不能办理食品健康证,这就说明了他们认为的病毒性肝炎也包括乙肝
作者: 614    时间: 2009-6-17 19:12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3585/200906/41316.htm

第四十六条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
没加甲型二字,你就没资格.


附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doc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6-17 19:19

支持,大家一起努力。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09-6-17 21:10

顶,投诉
作者: navyl_2006    时间: 2009-6-17 21:12

狗日养的,艾滋病怎么不写进去?各种性病怎么不写?难道怕被国际社会,美国给和谐了?
作者: misair    时间: 2009-6-17 22:33     标题: 我也曾打算放弃

别小看我们微不足道的力量,别自己放弃自己,别怨天尤人,抓住每一个机会,沉默的不再沉默,发出自己的吼声,只为应有的权利!

今天仍不美好,但是这一点点微不足道的改善,也是无数努力的结果,不放弃,我绝不放弃,抗争未必立见成效,放弃永远没有出头之日!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6-17 23:14

国家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两字删除,说明立法部门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持保留态度!2009年3月份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案例)明确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也印证了这种立法原意是限制乙肝从业的。
    但是,自《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询意见后,2009年6月1日的访谈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当局肯定专门就肝炎条款问题研讨过。假如没有《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极力维权行动,当局领导应该不会轻易改变《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的态度。
    有兴趣的战友可以去图书馆查阅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应用案例版》,第三十四条条文说明中有草案四审时研讨病毒性肝炎问题的花絮及去掉“甲型”两字的原因。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6-18 22:37

难道真的认为没用吗?

灌水只是无聊时做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未出之前我们不能放弃,
你还没受过歧视时,千万不要认为你一辈子不受歧视,打官司只是没办法的办法
坚持近段时期多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也许能换来一世的幸福.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15 23:57

以下为投诉网站和联系信箱:

1,温总理信箱:[email protected]

2,全国人大和北京市政协委员的个人信箱:(大家发动去网上找!自己的认识人,同事找!造势。)

3,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
[email protected]

4,全国人大代表何德沛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5,全国政协委员陈万志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6,全国人大代表鲁善坤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7,全国人大代表谢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8,全国政协委员吴云汉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9,最年轻的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吴新春
ww9393@163.com wuxc9393@163.com


10,全国政协:http://www.cppc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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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大、政协信箱:[email protected],以及提案书写方法:http://www.cugb.edu.cn/xcbox/rdz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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