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法制办领导:您好! 当看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已将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改为了“甲型病毒性肝炎” 时,心里说不出的激动:大陆的乙肝携带者终于能像台湾、香港、澳门等地那样从事食品生产了。更可喜的是,乙肝携带者从此可以不再受人歧视,也能与大家一样公平就业了。然而,正式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却让我失望,“甲型”二字被去掉了。 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同志提到:“乙型肝炎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一般来说也不会通过饮食传播,所以对于病毒性肝炎,在具体体检时要分清楚。比如乙型肝炎的病毒携带者,我们认为它不影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河北农大人文学院讲师赵世琪女士也提到:“把乙肝携带者及乙肝患者归纳入病毒性肝炎这一类,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从而会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产生歧视,更增加他们就业难的机会,特别是在现今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而且把病毒性肝炎归入消化道传染病也是不科学的做法”。苏志的发言,再次让我燃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对未来的憧憬。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无法挽回,但其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严格区分四种病毒性肝炎。明确乙肝携带者为非消化道传染病。 为此,本人建议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或者将消化道传染病予以列举,防止乙肝歧视进一步扩大。本人的这一要求并非无理取闹,不论从医学的角度还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乙肝的规定都没有理由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生产。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其传染方式主要有血液、性接触、母婴三种。这已得到世界公认而不是由中国个别所谓的专家能改变的真理。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有是同样的阐述。苏志6月1日也一再强调:“应该尊重科学,正确认识乙肝”。 台湾、香港、澳门同是中国,但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见附录).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浙大学子周一超就因为遭遇歧视连杀两人走向犯罪道路。即便已找到工作的人,大多数也只是通过体检作弊达到目的的,他们还得整日担心所谓的福利体检。请求法制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让乙肝携带者也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加之广告的夸大宣传,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性质,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吧.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