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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小弟想挑战一下警察体检标准 大家给点鼓励啊! ...
楼主: maxthon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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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挑战一下警察体检标准 大家给点鼓励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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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23:31 |只看该作者

我的警察梦!

原帖由 苹苹苹 于 2009-9-18 21:48 发表
支持楼主挑战警察这个行业,乙肝携带者连食品行业都行,怎么不能当警察,我觉得不是特殊兵种的军人也是可以的,没有人挑战,那永远都是不行的,如果雷闯没有办第一张食品行业健康证,或许也不会形成现在遍地开花的场景 ...

雷闯没有办第一张食品行业健康证,或许也不会形成现在遍地开花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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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23:37 |只看该作者

我的警察梦!

即使前面万丈深渊,荆刺密布,也要闯过地雷阵。
黎明前的黑暗!
乙人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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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23:4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体检标准就是歧视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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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9 14:45 |只看该作者

关注~~

.............................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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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09:47 |只看该作者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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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0:04 |只看该作者
刚才在华商晨报上看到,当警察有狐臭都不可以, ,歧视太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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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0:21 |只看该作者
没有抗争,永远没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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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0:48 |只看该作者

关于人民警察招考体检中对乙肝的过时规定


致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建议信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我是一名民间公益人士,近年来一直在从事公共卫生、公共健康的公益工作。

在各地政府招考2009公务员的工作陆续进行之际,我发现招考人民警察的体检是依据人事部、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该标准中有关乙肝体检的规定早已过时,并且与国家消除乙肝歧视的政策精神相违背。特此致信建议对其进行审查修改。

一、招警排斥乙肝携带者与国家消除乙肝歧视的新政策精神相抵触

人事部、卫生部于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并且,在《公务员体检表》里,也取消了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检测。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消除了乙肝歧视,对于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

然而,各地政府在招考人民警察的过程中,仍旧“遵照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在这个文件中,不但规定要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而且规定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不能录用。该规定以表面抗原是否呈阳性为体检标准,不仅违背科学,且无疑阻碍了国家反歧视工作的进行,有损于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有损于社会的平等、进步与和谐。

二、警察职业的大多数岗位都不具特殊性,排斥乙肝携带者与科学相违背

卫生部2006年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表明:“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虽然警察行业有其特殊性,但其特殊性仅仅在于少数特定岗位(如特警)履行职责需要特定的体能,对于特定岗位完全可以通过体能检测来达到选拔目的,或者设定特定的体检标准。而其他大多数岗位,比如从事治安、交警、狱警、法警、户籍、文书、内勤、后勤、教学、技术等岗位的人民警察,普通的公务员体能标准就完全可以胜任。

我国有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如何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平等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政府的职位属于公共资源,对任职人员的任何限制只能基于工作性质的需要且须合理。仅仅以表面抗原否呈阳性就不予录取的做法早已过时,这种不合理的分类不仅对选拔合格的人民警察没有任何帮助,相反对我国乙肝携带者群体极不公平、公正,也是一种伤害。这种伤害由担负保护公民权益职责的国家机关作出,不管是对于法制建设,还是对于人民的感情,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应当停止。

三、与时俱进,取消招警体检的乙肝检测项目是大势所趋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在此之前的规定,很多都与这个文件冲突,不管是理念还是技术性规范,已经不符合新的要求。《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制定于2001年,由于受当时各种认识水平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过时的规定。随着乙肝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完善。理应对其重新审视和调整。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布以来,迄今已经三年。我们期待,在国家的乙肝政策早已经非常明确、条件早已成熟的情况下,公安部和人力资源部能够尽快对招收警察的体检项目作出适当的调整(或作出补充解释),删除对乙肝的不合理规定。

2009年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经拉开帷幕,湖北省和江西省已经发布招考人民警察的通知,相信其他各地政府也将陆续发布类似的通知。为避免公安部门成为我国政府部门中残留乙肝歧视现象的最后部门,为树立公安部门消除歧视保护平等的形象,对适用8年之久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查修改或补充解释,取消其中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项目,就显得尤其必要和急切。

上述建议希望贵部能够予以采纳!

陆军
2008年11月24日

[ 本帖最后由 金戈铁马 于 2009-9-20 1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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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0:49 |只看该作者
此问题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但确实也需要挑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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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11: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金戈铁马 于 2009-9-20 10:48 发表
关于人民警察招考体检中对乙肝的过时规定
致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建议信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我是一名民间公益人士,近年来一直在从事公共卫生、公共健康的公益工作。

在各地政府招考2009公 ...


"陆军
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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