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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养生保健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楼主: ltby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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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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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之劳:让重庆成为"取消乙肝标志物"的示范区!

举手之劳:让重庆成为"取消乙肝标志物"的示范区!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据重庆商报9月17日报道,即日起,《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用人单位因求职者是某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 http://content.caixun.com/NE/01/j2/NE01j2g5.shtm)

    为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拟制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为使该条例的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对《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三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4号
邮政编码:400015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内容见: http://www.cq.gov.cn/gw/Fgzqyj/FgzqyjContent.aspx?ID=41)

※※※※※※※※※※※※※※※※※※※※※※

关键部分: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

人权至上: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

修改补充说明:
一、原条款只重复《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拒录携带者,没对《就业促进法》进行细化,不符合条例应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二、要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制定的法规应做到防患于未燃,必须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同理类比,要防止酒后驾车引发事故,应先禁止酒后驾车,而不是发生事故后才采取补救已晚了
三、《就业促进法》实施近两年几乎近一纸空文就是因为用人单位知晓乙肝身份后以其它借口拒录.
四、当发生了乙肝岐视拒录后才可申诉补救,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实质是政府行政失当或缺位的表现,条款补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内容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具有前瞻性地防止乙肝歧视事件发生,也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

★★★★★★★★★★★★★★★★★★★★★

大别山林:
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体检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摄取求职人员乙肝标志物资料。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修改理由: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体检中对招、用工人员任意检测乙肝标致物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为乙肝歧视提供了主要源头。我国的无数事实证明,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违法检测掌握了从业人员的乙肝标致物信息,往往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入学,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 请贵厅能在依法行政,消除乙肝歧视方面为全国树立一个榜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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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应修改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标志物结果,确保公民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理由:1、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对周围人群没有危害。体检乙肝标志物对“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只能给用人单位提供歧视或变相歧视的依据。
2、《就业促进法》实施一年多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国家立法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虽然使部分用人单位不再明目张胆地予以歧视,但变相歧视却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就是用人单位要求受聘者“自愿”体检乙肝标志物;医疗机构没有履行2007年卫生部下发的《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乙肝标志物的体检。
3、入学,入职取消乙肝标志物项目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的明智之举。

原条款: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修改补充为:
第三十五条 [公平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招用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高、残疾、宗教信仰,或者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为由拒绝录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或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含有乙肝标志物检测的体检报告。除了患有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工作禁止进行招聘与就业中的体检。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就业歧视的违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补充说明: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据了解,对付乙肝有强劲的武器--乙肝疫苗!按规定全程注射乙肝疫苗产生抗体后,可终身免疫!!注射了疫苗,产生了抗体,就算是作夫妻,也是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2)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因此,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自己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3)国际食品劳联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工人,并教育群众乙肝病毒不会经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政府亦应立法禁止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4)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就业促进法>,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并"朝钱看",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受尽了屈辱,常常以泪洗脸!!有谁可理解???因此,常规体检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绝对是尊重科学,保护人权!!同时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体检!!! 可以说,保障了乙肝患者工作的权力,也就保障了大众健康的权力!!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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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09:39 |只看该作者

太荒诞了

你说的都是些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乙肝是一种病毒,怎么可以人为的去传播?谁那么缺德?看你写的这些东西,让人头疼。你有病心态不好,那也不应该是神经也错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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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1:43 |只看该作者
131#是马甲,披上羊皮就以为不会被认出来了?

[ 本帖最后由 ltbyym 于 2009-9-21 11: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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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22:19 |只看该作者

申请健康证的实例

申请健康证的实例

昆山区域全市解禁,顺利可以办证了!抗战胜利...
一个健康证,看起来很小,却领取不容易,曲折过程,只有去办的人能体会,先是口头承诺,只要查出是小三,就给办理健康证!9月13日再次缴纳20元复检费用,抽血检测俩对半,9月15日,在苏州电视台,姑苏晚报记者陪同关注之下,昆山疾病防控中心还是以“没有上级文件暂执行旧条例,不给我办证”那时候,心情很失望,很失落!

感觉自己被一个社会给抛弃了,9月16日昆山卫生局给我发邮件,给出书面答复,并告知:若是对回复有异议,请重新提交信件至市长信箱!

9月21日,再次写好附件上的内容投诉至市长信箱,本不抱希望的,准备十一之后依法起诉,很多很多朋友(包括电台记者,媒体记者都说:随风,不用想太多,你的健康证不会到起诉阶段的,10.1之前一定会给你办下来的)

事实,确实是,9月22日上午10点30左右,随风在忙工作,接到疾病防控中心的电话,告知我可以拿证了,没有省级文件,只是口头通知,可以办证了!正式文件还得一段时间才会下发,但不影响乙肝携带者办证,大三阳及小三阳都可以办理,只要肝功正常,条例规定检查的项目,还是必做的,请在昆山地区的战友,放心的去办哈!

最后的感受:这一秒不曾失望,下一秒就有希望,只要坚定信心,健康证就一定能办下!希望那些没办理成功的区域,再加大投诉,努力反映,争取早点办到健康证!抗争胜利,革命万岁,还得努力推动昆山区域全市医院废除俩对半检测,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前进...........

健康证还没去拿,但告知随时去拿都行,(本周六上午10点去领取健康证)一张银行卡类似的,已联系几家媒体了,希望有更多的人关注!

谢谢那些背后支持我的战友!

投诉昆山市疾病防控中心拒绝给乙肝携带者办理健康证及昆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的一封信

尊敬的昆山管市长:

            你好!

    对昆政办信访091354号的答复结果很不满意,昆山市疾病防控中心以“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暂按原规定执行”为借口,拒绝给本人办理健康证,此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更是肆意践踏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在7月20日签发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通过咨询律师我了解到,虽然条例说,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也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制定有关规定。而法律规定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乙肝并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属于被禁止的疾病。且条例已经设定了检查的范围: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检查也应在条例限定的范围内检查。而2004年11月《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内容,已经与《食品安全法》相悖,该规范已失去其效力。如果在以此作为限制的的依据,明显不合法。而苏州市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对乙肝擅自设定限制,就是违法行为!

本人於9月13日将此情况反馈给昆山卫生局,希望能依法办事,给本人顺利办下健康证,可最终遗憾的是:昆山卫生局以没有上级文件为理由,拒绝办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几个月,新条例不执行,还在执行旧条例,以没有上级借口为挡牌,典型的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为何江苏南京政府也没有省级下发的文件,全市可以给乙肝携带者办健康证!难道他们是在乱作为吗?不,他们只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新条例,依法办证!

再则《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点强调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昆山市疾病防控中心及昆山卫生局这种做法是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违背的,也是践踏国家法律法规,希望昆山市人民政府对昆山市疾病防控中心及昆山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处罚;责令改正现有的损害乙肝病毒携带者利益的行为并向本人颁发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统一规定从事食品行业办理健康证的体检不得检查乙肝项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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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战友们,为了消灭体检查乙肝,要不停的写信,发传真,发邮件进行反映

尊敬的卫生部领导:您好。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两年来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强行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

,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屡见不鲜。恳请国家卫生部正视由于《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无任何惩则,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个问题。能出台一个类似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

明确统一规范的体检表格,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到了地方上能落到实处。谢谢。

卫生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话:8610-68792114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A):主任信箱: [email protected] B):投诉举报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卫生政策法规司—政法司:
1.综合处 电话:010-68792302 传真:010-68792883
2.法规处 电话:010-68792396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10)88331028
  传 真:(010)68336683

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
  联系人:王健
  电 话:(010)83087471
  传 真:(010)83087471

一种新的发邮件的方法希望大家都能一起
现提供一种新的方法发邮件通过http://www.myfax.com/free/网站免费发传真我已经试过是可以用的所以大家可以
发。其中86后面的为区号0省略后打出来后面会出现地方的区号点进去就可以了。一个邮箱可以一天可以发两次




[ 本帖最后由 ltbyym 于 2009-9-23 23: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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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23:59 |只看该作者
全世界除了中国大陆,欧美、日本和韩国,包括我们的台湾和香港的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餐饮业,他们的乙肝携带者无所不在。而欧美、日本、台湾和香港却不查乙肝,不像中国大陆这样,天天宣传乙肝的传染性,乙肝的可怕性,难道是欧美、日本、台湾和香港卫生部门的不作为吗?难道欧美、日本、台湾和香港的公司把他们的职员的生命视为儿戏吗?那些支持查乙肝,并说明乙肝有很大传染性的人,他们去国外包括去我们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是不是也像中国大陆地区这样对乙肝谈肝色变呢?如果你们在国外包括台湾和香港对乙肝没有这样恐惧,但是对大陆地区的乙肝携带者却怕的要死,却一直鼓励查乙肝的必要性,这种心态就是歧视!为什么换个地方,同样一个人对待乙肝的心态发生了这么大转变。建议那些坚持查乙肝的所谓高素质的人不要出国了,更不要去香港旅游,对他们来说太可怕了:乙肝携带者在香港和台湾怎么能够跟非携带者可以从事一样的职业,而不加以限制呢
全世界只有中国大陆医疗和食品最安全!全世界也只有中国大陆以一种科学的态度来宣传乙肝的传染性!全世界也只有中国大陆查乙肝查的这么严,这么认真,全世界只有中国大陆最放心,因为中国大陆医疗和食品行业绝对没有乙肝携带者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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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慢毒杀手?   这个应该是楼主想象出来的吧.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我不吃放添加剂的盐、面粉,不吃我屋里的食物,不在我屋里呆上一个小时以上 "     难道楼主晚上睡觉也不在屋里?还是设了闹钟,每睡59分钟就出去呆几分钟,然后回来继续睡?

[ 本帖最后由 cdlq 于 2009-9-29 1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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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一亿多亿肝人群是怎么来的?
六、七、八十年代,中国ZF采用共有注射器打防疫针的方式,造成一亿多人感染上乙肝病毒,为了推卸责任,ZF利用党的喉舌,垄断的宣传工具向中国老百姓宣传是人们互相接触传染的,乙肝病毒通过食品传播。
进入二十一世纪,如今人们终于了解到除中国ZF外,世界各国政府都明确表示乙肝病毒不可能通过饮食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生产工作。中国政府又改口了,性接触能传染乙肝病毒,具我所认识的五对夫妇,其中有一方是乙肝,没有一个将对方传染上乙肝的,可是中国ZF宣传媒体为什么要说性接触会传染呢?连这样的最基本的科学常识也要颠倒黑白,这就奇怪了。
乙肝病毒是利用肝细胞来复制自已,生存在血液循环系统中的病毒,离开这种环境就失去了活性。说性接触可以传染乙肝病毒,历史将告诉人类,这也是谎言。如果说体液(唾液、精液)也能传染乙肝病毒,大家想想那中国ZF和中国单位为为什么还要抽血化验?直接化验唾液好了。靠,愚弄手段真厉害,把原本天资聪慧的中国老百姓一代一代的硬给愚弄成了愚驴。这下我真的明白了中国为什么出现不了伟大的科学家,诺贝尔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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