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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乙人生存环境的分水岭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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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乙人生存环境的分水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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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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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44 |只看该作者
已提意见  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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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8: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支持,已经发了
虽然不知道有没有用,但不努力一定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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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9:01 |只看该作者
顶,邮件或者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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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21:28 |只看该作者
再顶!!!!
哀莫大于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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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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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5:34 |只看该作者
维权依靠大家,总想用他人的成果哪能改变现状?不管你用那种方法,不斗前景就一个字,死,斗才可能活。]写信给总理也可以。
北京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李援   邮编:100805

北京市1750邮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邮编:100017  

国务院法制办EMAIL:
[email protected]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群众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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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20:18 |只看该作者
再次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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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会员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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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57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草案肝炎条款修改建议
《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草案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此条款依然沿用《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细分限制从业的疾病类型,笼统地限制病毒性肝炎从业!)

本人建议修改为:
修改方案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修改方案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准入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卫生监督部门不予发放《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
经过几年的维权,好不容易在《食品安全法》草案里把原“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
当我们欢呼《食品安全法》草案清除乙肝歧视根源的同时,
可正式公布《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又偷偷摸摸地删除“甲型”两字!
我们的期望又破灭了!

当我们把希望寄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时候,
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未能如愿,依然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
我们的期望再次破灭!

公元2009年6月1日,正式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能否顺应我们的呼声?
还是沿用草案内容?
一场空前的乙肝科普危机能否发生?
我们拭目以待!!

生死关头,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维权,只是举手之劳!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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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38
发表于 2009-3-23 21:46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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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9:45 |只看该作者
人权之上楼主,能不能将上述内容改成信件形式,公布再上面,当然大家下载了,以EMS或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过去呢?谢谢!!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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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20:00 |只看该作者
曹主任3月20日在法制网接受大家提问。好象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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