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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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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21:20 |只看该作者
目标对准医院,只要他们不敢查了,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大家如果事先知道体检医院,难道没有办法对付吗???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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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22:35 |只看该作者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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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23:36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办法很好
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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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09:55 |只看该作者
示范效应 …………
“不抛弃、不放弃”、“勇敢面对”、“坚持就是胜利”……在歧视环境尚未完全改变的今天,希望所有需要找工作的战友都有顺利入职的理念和能力【北京地区绝大多数医院的入职体检套餐里都已经取消了标志物和五项的检查,肝功正常即可。大家继续努力,众人拾柴火焰高!自助、互助、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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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21:52 |只看该作者
那就推广应用吧,向医生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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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22:34 |只看该作者
这个办法还真不错,狗医生违法在先不给我们活路,这也叫以暴制暴的正当防卫,还怕他个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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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01:00 |只看该作者
大城市别人早报警鸟。。。。。。。。。

小城镇有一定的成功率。。。。。但也不可能100%。。。。。。

[B]唯有把禁止乙肝歧视写入法律,战友们才能看到光明 !!![/B] http://www.ilo.org/ 国际劳工组 织([email protected]) http://www.ohchr.org/english/ 国际人权委员会 http://www.fidh.org/ 国际人权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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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07:08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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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09:3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0123456789lisir 于 2009-3-15 21:44 发表
恐吓罪,但合情!

领导经常说:小心你的饭碗丢掉!!!这算不算恐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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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09:32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恐吓罪

如果罪名成立,情节严重的要触犯刑法判刑,但没有恐吓的特定条文,可根据他威胁恐吓的事来查找相关条文
刑法修订条文第 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 性之资料,或谩骂 、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
如: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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