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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一位人大代表给我的回信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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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人大代表给我的回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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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2:51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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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1:29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人权至上”兄!!!!!!!!!!!!!!!!
当今社会,专家就是“砖家”,教授就是“教兽”。
“砖家”级“教兽”级的人都当全国任命的代表,还有什么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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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1:37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人权至上”兄!!!!!!!!!!!!!!!!
非常感谢“人权至上”兄!!!!!!!!!!!!!!!!
非常感谢“人权至上”兄!!!!!!!!!!!!!!!!
非常感谢“人权至上”兄!!!!!!!!!!!!!!!!
希望战友中多几个这样的才人,伸张正义、扬眉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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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6:26 |只看该作者
这位食品界的人大代表至今没有给我再回信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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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8:06 |只看该作者
两会都开完了,这次都关心金融危机了,没有空管我们的事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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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8:15 |只看该作者
笔者给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教授的信:
尊敬的周教授:
你好!我们强烈支持你和蔡先生提出的<反就业歧视法> !同时我们提一点建议如下:
我们认为一般的非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理由如下:
1.取得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是否能保证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旧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但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只能证明体检时是健康的,不能保证其后的一年或二年内不患职业禁忌症,不致于成为传染源,健康仅具有时点概念。在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有效期内即使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职业禁忌症也难以发现。而经营单位的义务仅每年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应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调离患职业禁忌症人员。因此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缺乏可操作性。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对公共场所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二线人员如技工、工程师、会计、文员等等有否必要体检?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不能入职或被除名!!,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是造成乙肝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旧的《食品卫生法》和最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4.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5.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而传播痢疾、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可能性极少,且全国范围内尚未报道此类事件。乙肝和甲肝都有相应的疫苗,只要全程接种注射,产生免疫力,即使是和甲肝、乙肝患者接触,就如夫妻一般,也是没有问题的!!何况只是一般性的工作和生活接触!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248万,而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则更多,另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巨大流动,全国各地的民工已达数千万,仅对这248万人群实施健康监管对全国13亿人口而言意义不大。
现在防疫站(疾控中心)体检中,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内容完全相同,收费一样,是极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说是为了收费而收费!其实公共场所行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体检项目最多可查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就可以了!其他体检内容(如插屁股等)完全没有必要!
  6.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和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日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7.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人,每人体检费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多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
   8. 除了经科学证明有职业禁忌的以外,一般性工作入职更不应体检!现在很多单位搞入职体检,纯粹是受医院的利益宣传所致, 连查出所谓糖尿病都不能工作不能学习,没有工作你说是叫人如何有钱养家糊口和看病就医呢?
    9.各级政府部门对从业人员健康监管的要求脱离实际。国家爱卫会的“创卫”指标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均要求达100%,由于从业人员是动态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杜绝无证上岗使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均达100%是不现实的。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是不可能满意的,为应付考核迫使各地虚报持证率。因此国家卫生部和全国爱卫会应取消此类脱离实际的指标。
我们大家都深知,乙肝歧视的确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问题!现在不但是食品公共场所行业要查乙肝,其他行业为了所谓"竞争能力"及"员工健康",在招工入学入托中也纷纷要查乙肝,经已泛滥成灾,造成人心惶惶,影响极其恶劣!让人普遍痛心地感觉到: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里,竞没有乙肝携带者的一席容身之地!如此继续下去,将引起更大的民愤,误国害民,失去人民的支持!
令人欣喜的是,党和国家已经开始采取立法措施来解决乙肝歧视问题,<食品安全法>已删去"病原携带者"等字眼.卫生部也已开始组织修改旧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更是难能可贵,是历史的进步哦!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在所有法律条文中"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等字眼也应删节掉!因为已有甲肝和乙肝疫苗,打了甲肝和乙肝疫苗,可终身免疫!不必害怕再感染甲肝和乙肝,且甲肝是一次性的,不会变慢性,可治愈。建议增加“入职食品行业\公共场所行业,凡未有证明证实全程注射甲、乙肝、卡介苗等预防性疫苗者,需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等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条款中提到" 第十六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这条写得十分好!但在实际操作中,所有单位(如宾馆酒店)为了应付防疫站的检查,还是要求全体从业人员均应体检@!因此应建议条文明确介定哪些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哪些是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建议在第六章 附则中增加一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为服务员、售货员等,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如工程人员(技工、工程师)、保安人员、财务人员(出纳会计)、经理、文员、仓管员等;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不需持健康合格证明”,否则又是换汤不换药,又只能是给防疫站一个借机赚钱的好机会@!!进而造成新的就业歧视!
正拟订中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应明确参加入职体检的人员为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其他人员不用体检!并应明确只查肝功能,禁止查乙肝标志物.
3)建议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合理定位,同时取消“持证率”等脱离实际的指标!
4) 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分步取消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首先可以取消未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批发零售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等食品生产加工业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特别是取消从事一般性工作的体检!!进而将所需体检费用改为实施全民普及乙肝、甲肝、卡介苗疫苗等预防性疫苗的接种!这对于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全民普及乙肝等预防性疫苗的接种,消除乙肝歧视和其他隐性就业歧视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更有助于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我们伟大英明的党一贯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而赢得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希望卫生部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建和谐社会中,在这件牵涉到1.3亿人民的大事上,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多做实事,多为乙肝携带者着想,也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错必纠!乘《食品安全法》通过的春风,尽快正式下文明令禁止各医院和疾控中心对入托入学入职者查乙肝的错误做法!, 全民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等疫苗的接种!从而堵塞住乙肝歧视的源头,让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洒在1.3亿人民冰冷的心田上! 让亿万人民欢心鼓舞!让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早日到来!这也是时代进步的要求啊!
祝周教授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广东 **&**等一群市民
                                     2009-3-9

[ 本帖最后由 日剑 于 2009-3-13 18:17 编辑 ]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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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8:17 |只看该作者
呵呵,3月12日收到周洪宇教授的回信:
**等同志:
    谢谢!我知道了,会继续呼吁的。
   祝好!
                                            周洪宇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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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22: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病不孤独 于 2009-3-5 14:36 发表
我想问的是,1.2亿这多庞大的群体里竟没有一位是人大代表?


有,只是人家不用体检,大家不知道。
哀莫大于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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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22:35 |只看该作者
好样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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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01:03 |只看该作者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们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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